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找不到责任人怎么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了假报告该不该追责?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介绍生态环境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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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介绍,生态环境法典第1066条、第1067条、第1068条,是法典在民事法律责任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进一步织密了生态环境保护法网,集中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要求。
法典第1066条第一款规定了土壤污染及其相关的地下水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民事责任,突出了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
第1067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单位对造成的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活动划定“责任红线”。
第1068条规定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单位对废物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资质负有审查义务,并且负有全过程的监督义务,健全了工业固体废物全链条的治理保护规则。
记者:胡靖雯 栗鑫
责编:于佳敏
监制: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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