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三,上海闵行区双溪路旁的河道边,一截断裂的防护栏打破了春节的祥和氛围。
接到路人报警后,救援人员到场开展打捞作业,一辆黑色轿车从河底被缓缓拖出,车内两名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经身份核实,死者为王先生与张女士,两人自除夕夜起失联,最后现身的地点是朋友黄女士的家中。
01
河道惊现坠车
事发当天,途经河道的市民发现路边护栏出现大面积断裂缺口,水面下隐约可见车辆轮廓,随即拨打报警电话。
消防与公安部门联合到场处置,车辆被打捞上岸时已完全浸水,车内一男一女均已身亡。
警方随后确认,驾车男子是王先生,同车女子为张女士,两人家属早在除夕夜过后就因联系不上二人报案,直到三天后遗体随车辆被发现,才确认噩耗。
警方通过沿途监控与行车轨迹还原了事发过程:车辆行驶至双溪路路段时突然失控,冲破路边防护栏后坠入河道。
后经法医鉴定,王先生血液酒精浓度达1.67mg/ml,远超醉驾认定标准,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同车的张女士体内也检出酒精成分。
交警部门最终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先生醉酒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02
除夕酒局原委
事故发生前,两人最后停留的场所是朋友黄女士家。
据黄女士陈述,事发当天她本打算独自在家休息,因患有抑郁症且正在服药,身体与精神状态都不佳。
但生意伙伴余先生多次发出除夕聚餐邀请,情面难却之下她才赴约。
年夜饭结束后,余先生担心她独自回家不安全,安排自己的女友张女士陪同她返回住处。
两人刚进门没多久,张女士便告知黄女士,朋友王先生稍后也会过来。
当晚十点多,王先生抵达黄女士家,黄女士为他煮了一碗米粉后,便因身体不适返回卧室休息,全程没有参与饮酒。
她回忆,两人离开时曾推开卧室门打了声招呼,但她当时服药后浑身乏力,没有起身相送。
第二天早上她走出卧室,才看到客厅散落着六个空啤酒罐,还有一瓶已经开启的伏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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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三方责任分歧
事故处理完毕后,张女士的父母将王先生的父母起诉至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近200万元。
王先生父母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黄女士为共同被告。他们认为,黄女士作为当晚酒局的场地提供者,属于聚会组织者,明知两人饮酒却没有劝阻驾车,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女士的父母也认同这一主张,提出黄女士明知两人已经饮酒,既没有提醒禁止酒驾,也没有帮忙联系代驾或安排留宿,放任两人醉酒后驾车离开,存在明显过错。
面对两方的追责,黄女士表示自己是被动卷入的无辜者。她提出,当晚的聚会并非自己组织,王先生是张女士自行邀约前来,酒水也不是她提供,而是两人自行取用。她本人因患病服药全程没有饮酒,且当晚精神状态很差,两人离开时她连起身都困难,根本没有能力进行劝阻。
04
法院厘清边界
上海闵行法院受理此案后,围绕各方责任展开详细审理。法院首先明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黄女士的住处属于私人住宅,不适用该条款,黄女士不具备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身份。
针对黄女士的精神状态,法院查明,事发当晚短短数小时内,黄女士拨打了数十通电话,行为模式明显异于常人,结合她的抑郁症病史与服药情况,可以认定其当时精神状态不佳,认知与行动能力均受影响,法律不能苛求她在这种状态下履行劝阻酒驾的义务。
法院同时指出,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驾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仍然执意驾车,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张女士同样知晓王先生饮酒的事实,仍然选择搭乘车辆,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庭审过程中,王先生父母与张女士父母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王先生家属支付赔偿款120万元。
针对黄女士的赔偿诉求,法院一审依法予以驳回。后续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我们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醉酒驾驶本身就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心存侥幸上路,最终只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同行人员明知司机饮酒仍选择乘车,同样是将自身安全置于风险之中,需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酒杯虽浅,责任却重。日常聚会饮酒时,相互提醒、主动劝阻酒驾,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生命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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