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办串标案,我越来越常被问到:王律师,公安说几家公司的标书MAC地址一样,是不是就板上钉钉了?
我的回答一向是:MAC一致是个重要线索,但直接拿它定罪,差得远。
先说背景。现在招投标整治力度大,四川自贡"6·15"特大串标案涉案一百一十多亿,团伙勾结黑客入侵评标专家库、在三十多个重点工程精准围标,触目惊心。这类案子里,"同一台电脑做标书""报价规律雷同""机器码一致"成了监管和司法认定串标的新抓手。天津工程活跃,这类技术证据也高度依赖。
但问题就出在"行政推定"和"刑事定罪"中间的这道沟。
行政执法层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了六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电子投标里又细化成制作机器码、MAC、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雷同。福建住建厅的文件(闽建筑〔2018〕29号)就明确:不同投标人的清单XML文档里,网卡MAC、CPU、硬盘序列号都一样,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闽侯县系列案((2022)闽0121民初4580号等)就是据此把案件移送公安的。
可刑事程序里,这些行政推定是可以被合理解释推翻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六条摆着硬门槛:中标四百万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以上、直接损失五十万以上,才够"情节严重"。行政机关凭机器码认了违规,刑事追诉还得独立审查这些门槛。
更关键的是意思联络。机器码一致,最多能证明"同一台设备做的标书",证明不了"投标人之间商量过"。实务里合理的来源太多了:多家投标人委托同一家招标代理或造价公司统一做标书;用同一套计价软件、同一版本模板;在同一办公网络、同一打印店上传;资质被借走后由实际控制人统一安排制作。这些情形下硬件信息雷同,反映的是"代理制作"或"共用设备",不是"协商串通"。
我办张新平案((2022)皖0822刑初21号)时印象很深。控方提交了手机勘验笔录、微信账单光盘、银行流水光盘,辩护人一查,电子数据的提取、封存、校验程序有瑕疵,哈希值没完整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动摇了。华润雪花案((2022)苏12民终681号)也提醒我:法院认串标,往往要结合投标联系人交叉、材料混装、营业执照混用多项因素综合判断,单一机器码证据本身,通常不够。
所以电子数据质证,我习惯分三层打:生成环节,有没有代理制作、共用设备、模板共享;存储传输环节,取证程序、哈希校验、封存手续合不合法;解读环节,形式雷同能不能替代"实质串通"这个构成要件。如果控方搬出"同一性鉴定",还得审查检材是不是同一、方法科不科学、结论超没超范围。
天津及周边法院,对这类推定型证据审查是趋严的——认可行政"视为串通"在处罚里的效力,但刑事定罪环节,通常要求补强直接的意思联络证据,不能只看机器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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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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