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ST 聆达(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深交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对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时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根据公告披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ST 聆达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方面,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寨嘉悦”)等主体,先后为天津首宇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借款及商业保理业务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分别为6000万元、5000万元和1600万元。上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达12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0%,其中关联方担保6600万元,2023年期末余额500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公司对上述担保事项均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方面,2023年6月至12月期间,公司关联方通过签订采购合同收取预付款、工程承包备忘录定金、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转移、配资采购资金转至个人账户及借款资金转至关联方等多种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65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5%。具体来看,关联方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占用380万元(2023年9月归还),通过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转至关联方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资金1000万元(2024年11月归还),通过天津首宇贸易有限公司转至关联方铜陵市正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金3000万元(2024年2月归还),时任董事长王明圣和时任副董事长林志煌各占用1000万元(含利息共2020.56万元,2024年11月归还),以及转至关联方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资金180万元(2024年11月归还)。公司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亦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指出,*ST 聆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王明圣、林志煌作为公司时任主要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ST 聆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王明圣、林志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上述处分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王明圣、林志煌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
点击查看公告原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