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律师/深圳(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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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5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4号 公布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吴国雄律师/深圳(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评析:
这份公告虽然只有短短三段,但措辞极其严谨,背后蕴含的法律和商业风险非常明确。对于从事无人机及关联产品对美出口的企业,核心警示可以拆解为以下4个关键合规要点:
1. 适用范围的“全链条”覆盖
公告明确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三类物项:
无人机整机:只要在清单管控参数内(如续航、载荷、飞行性能等)的无人机均受管制。
关键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飞控系统、任务载荷(如光电/红外摄像头)、通信设备等。
相关技术:这涵盖了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生产软件等无形资产。即使不出口实物,仅通过邮件、云盘提供技术指导或软件更新,也属于“出口”范畴,同样受制于本公告。
2. 审核程序的“升格”处理
“逐案从严审核”和“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意味着:
拒绝“通用许可”:此前企业可能享有的、允许向特定目的国多次出口的“通用许可”或“免于申领”便利,在对美出口中全部暂停适用。
审批门槛极高:每笔订单都必须单独向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申请单项许可。审核中将综合考量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及美国对该物项的可能转用风险。这意味着审批周期将显著拉长,且存在极高的不确定性。
3. 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的“穿透式”审查
在“从严”基调下,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做到无懈可击:
严禁模糊描述:采购方、最终使用方、使用地址、具体作业场景必须清晰明确。若仅写“美国某农业公司”或“用于测绘”,大概率会被驳回。
警惕转运风险:审查重点将包括该物项是否可能被转口至第三国,或被美国军事部门、情报机构间接获取。企业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用户承诺书,证明不会用于军事或侦察目的。
4. 违法后果的“双层打击”
需要清醒认识到,此公告不仅仅是一份行政文件,更是法律执行层面的强力信号:
行政责任:依据《出口管制法》,违规出口将面临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20%以下或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刑事责任:如果采取伪瞒报、拆机分运、第三国转运管制级无人机至美国,都极有可能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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