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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这样一则案例,一女子在住所内遭男友杀害,但因证据不足男友获无罪。多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纠正原无罪判决。最终,凶手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介绍,被告人辛某(男)为1963年生人,为原大连某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与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33岁)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某因辛某不肯与其结婚、对其隐瞒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的事实等感情问题与辛某多次争吵,矛盾日益激化。
2015年3月5日19时许至3月6日凌晨4时许,在张某某大连市某小区9层的住所,辛某与张某某又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其间,辛某掩住张某某的口鼻,致张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辛某为掩盖罪行,将张某某的尸体抛至楼下。
2016年1月13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辛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发回重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疑点。其一是被害人末次进食时间是死亡前4至6小时,但末次进食时间无法确定,据此无法确定准确死亡时间。其二是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的准确时间。其三是作案手法及工具未查实,具体受到何外力作用导致窒息死亡无客观证据证明。其四是被告人4时许离开被害人所住小区范围,6时20分至40分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其间约2小时的时间段空白;被害人住处遗留多枚足迹,未做比对;被害人手机去向不明,可能存在财物损失;结合案发时现场房门钥匙配套数量无法查清的情况,无法排除在被告人离开后有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合理怀疑。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之间存在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辛某杀害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辛某无罪。
2018年2月13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撤回抗诉。同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后辛某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11月22日,申诉人张某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决定,对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申诉人张某不服,以现有证据已经完全能够证明辛某是杀人凶手、不可能是他人作案为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认为,原无罪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决定立案复查,围绕申诉和无罪理由开展系列调查取证工作。最终,在多个关键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进一步补强了定案证据。该案疑点均予排除。
2022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检方面阐明抗诉意见与理由时认为,辛某具有作案动机,其供述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尸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且经复查,明确被害人死亡时间在6日3至4时。通过客观证据,能够锁定辛某系在被害人死亡后才离开案发现场。综合全案证据,本案符合熟人作案特征,现场门锁完好、无翻动痕迹和财物丢失情况,且现场只检出辛某与被害人的基因型,未检出第三人的DNA等,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2022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辛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辛某退回国家赔偿金。根据被害人家属的申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给予其国家司法救助金。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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