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因沙某(男,17周岁)一直拖欠程某(女,未满16周岁)的钱未归还,于是程某找到林某(男,17周岁),要求林某打沙某一顿帮她出气。后林某将程某要其打沙某一事告诉了沙某,两人经商量决定共同设局欺骗程某,以林某将沙某砍伤需要赔偿高额医药费以及不赔就到公安局举报程某“故意伤害”为由,来逼迫程某“接单”卖淫赔钱。后被告人林某、沙某共同编造虚假的聊天记录、用纱布抹口红伪装成沙某受伤、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程某答应卖淫赔钱。某日,经被告人林某联系,嫖客郑某以1500元包夜的价格在某酒店嫖宿了被害人程某。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沙某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的父亲林某强与被害人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秦某芳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程某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现已履行到位,被害人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秦某芳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开庭审理后,被告人林某的法定代理人为其退还了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那么,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和沙某的罪名是强迫卖淫罪还是引诱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中止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林某、沙某违背未成年少女的意志,采取欺骗手段,并胁迫其从事卖淫活动,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沙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沙某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沙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在犯罪时均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本案是一起强迫卖淫罪案件,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涉案的被告人和受害人均为未成年人。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关于罪名的认定,强迫卖淫罪,主要关键词在于“强迫”,就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从事卖淫行为。在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殴打、语言威胁、暴露隐私等各种强制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涉及的行为对象包括妇女、幼女以及男性。而引诱卖淫罪,关键词在于“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者物质或者非物质的性利益做诱饵,或者采取精神、语言层面的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其从事卖淫活动。
在本案中,两被告人通过虚构林某在程某(受害人)的指使下将沙某砍伤这一情形,欺骗程某,向其索要高额的医药赔偿,以若不赔偿就去公安机关举报为由,用此来逼迫程某卖淫赔钱。从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几个要件来看,在客观方面,违背他人意志,采取了胁迫、威逼的方式。在主观方面,两被告人表现是行为上的故意,且“赔钱”在某一种层面上说,也是一种营利行为。因此,两被告人是构成了强迫卖淫罪,应当以强迫卖淫罪的有关法律规定,综合各种因素后进行量刑。
![]()
关于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单独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是较为简单的,但是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行为人不仅要对本人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在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要有效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本案而言,林某、沙某强迫程某卖淫的行为已经发生,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中止。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并重视的话题。此案件,涉案的被告人以及受害人均为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中,加害者与受害人,未成年人遇上未成年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坚持认真贯彻执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严格证据认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把打击严厉犯罪作为根本行为准则。一方面,对涉及危害妇女儿童安全的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以法制关爱、护航未成年人健康、平安成长。另一方面,因涉案的被告人同为未成年人,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进一步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两被告人涉及的犯罪事实和行为,经过审理查明,合议庭在多方听取、了解、查阅相关资料后,本着教育、感化方针,进一步帮助涉案当事人成长,达到了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郑州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