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果果频繁上厕所引起了妈妈和小姨的注意。洗澡时,妈妈发现她下身红肿。到了医院,检查发现处女膜陈旧性裂伤。
果果是二级残疾,“发育迟缓,智力、语言、身高都受到影响。”离婚后,妈妈独自全职带着她七八年,事发前几个月,她经人介绍与男友裴某某交往同居。她认为,只有裴某某有机会单独和果果待在一起。报案回到家,她发现家里一片狼藉,裴某某不见了。
“我每天都在痛苦的煎熬里,用手打自己的脸。想到孩子受这种伤害,很后悔、很自责,没有保护好她。”果果妈妈说,“我想让更多的妈妈知道,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
据落款为6月22日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蚌埠某区人民检察院已收到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裴某某强奸案的材料。8月5日,检察院工作人员称,由于系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不便答复案件情况。
报警后,同居男友不见了
2025年9月,果果妈妈带着她走亲戚,和小姨住在一起。小姨回忆:“我发现孩子感觉老是上厕所。脱了裤子看了一下,感觉不对劲,就说要去报警。”
果果妈妈回忆说,发现情况不对是从2025年9月6日开始的。那天,她和果果小姨外出,留下果果、果果表弟两个孩子在家,出门时,其男友裴某某并不在家。晚上回到家时,裴某某已经回家了,她看到果果“好像哭过”。她那天还看到果果下身发紫,但“没往那方面想”。十天后,妈妈又给果果洗澡,看到孩子下身还是红肿,小姨建议她去趟医院。病历显示,当年9月16日,8岁的果果就诊,现病史为“10天前发现外阴红肿,协助警方检查”,“检查发现处女膜陈旧性裂伤”,并提取了多个标本。“我心里一下天塌下来了。我妹妹讲,你赶快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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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果病历内容
果果妈妈回忆,在医院检查时,她就开始怀疑裴某某,“他有很多次单独带着她(果果)出去。”在报完警回家后,果果妈妈说,裴某某把屋里的东西砸了,人也不见了。那之后,她再也没见过裴某某,也无法向他当面问起发生了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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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告知书
立案告知书显示,2025年10月15日,果果妈妈报称果果被性侵案,经审查认为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立案。今年6月22日,区人民检察院向果果妈妈出具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称已收到警方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裴某某强奸案材料。
很后悔、很自责,想提醒更多妈妈保护孩子
据果果妈妈回忆,事发时,她与裴某某交往了几个月,是经人介绍认识,和果果共三个人同住在小区的出租屋里。裴某某在足疗店上班,上班时间不固定,三十多岁,没有孩子,“刚开始的印象还可以,最早给孩子买了个玩具小汽车,看起来还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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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果被诊断为全面性发育迟缓等
果果妈妈则全职在家带孩子。她说,果果出生后被查出发育迟缓,她与前夫离婚,独自抚养果果长大,“这种孩子得一个人全心地照顾她。”残疾证显示,果果为多重残疾,等级为二级。过去,娘家人常帮忙给孩子准备食物和用品,有时也资助她娘俩,果果上过一段时间的康复课,后来一度中断。
“(事发)之前其实很多不对劲的地方,但我那时候根本没往那方面想。”果果妈妈说,裴某某对果果很严厉,曾给孩子喂过饭,“不吃就硬塞。”基本上,还是她照料果果。但她回忆起来,裴某某曾多次把孩子抱走。
一次是她在洗碗,“我听到门‘哐’的一声,人就不见了,走了有半小时。”她后来在小区广场里找到了他们,“广场上乌黑的,没有什么人。”一次是他们外出游玩,她带着外甥,裴某某带着果果,她上完厕所后发现人不见了,“他(裴某某)把果果带跑了,过了好长时间才回来。”
想起来的细节越来越多。她想起,一次裴某某说胃不舒服,她便独自去买菜,回来时发现门被反锁了,等开门后,看到果果坐在床头,“表情很害怕”。一次,裴某某说要给果果买自行车,带着孩子出门,回来后孩子胳膊上受了伤,有一块皮都掉了,“他讲是摔的。”
如今,她与果果搬到了别处。她说,果果有残疾证,并申请了低保,补贴目前是她们的经济来源。果果又开始上康复课了,陪孩子康复时,她看到了类似果果这样智力障碍的孩子,“我一开始觉得这件事讲出来很丑,后来我在康复科看到全是这样(发育障碍)的孩子,我想如果我不站出来,背后好多这样的孩子怎么办?”“我每天都在痛苦的煎熬里,用手打自己的脸。想到自己的孩子受这种伤害,很后悔、很自责,没有保护好她。”果果妈妈说,“我想让更多的妈妈知道,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
延伸阅读
从202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拘至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王明(化名)始终认为自己无罪,坚称与女方系双方自愿在车内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前,涉案两人在车辆后排曾有互相搂抱、亲吻及更进一步的亲密行为。此外,被害人刘丽(化名)报警称被强奸,但在收取王明母亲30万元并签署谅解书后,先后5次向警方称其系自愿与王明发生性关系,后又再次改口称其非自愿,称此前误认为“谅解”等同“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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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车辆
2025年12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在被害人明确表明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王明仍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明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王明不服提出上诉,2026年3月30日,此案二审在承德中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网友线下见面,案发前曾有亲密行为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王明199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某公司职工。据王明介绍,他与刘丽于2024年10月在网络上相识,双方均系单身,后互相添加好友开始聊天。2025年1月26日,王明从外地返回承德老家过年,双方约定当晚第一次见面。当晚9点多,王明驾车接上刘丽,然后把车停在停车场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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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内容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称经审理查明,上述两人抵达停车场后,坐到车辆后排互相聊天、搂抱、亲吻,被害人同意给被告人进行口部亲密行为。两人下车在停车场附近的药房购买避孕套,被告人提出与被害人到附近预定的酒店,被害人未同意。两人回到车上共同坐到后排互相搂抱、亲吻,被害人再次为被告人口部亲密行为一次。在被害人明确表明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人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害人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同时查明,被害人接受被告人家属赔偿,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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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车辆后排
据王明在法庭上陈述,两人采用女方背对方式发生性关系后,因为避孕套问题起了争执,对方才突然暴怒,两人开始互相撕扯,自己遭到对方掐脖、打脸、掐下体等伤害,自己只是用手阻挡对方的行为,并没有故意伤害对方。冲突结束后,刘丽在车内拨打电话报警称被强奸。
另据刘丽陈述,事发当晚,她明确拒绝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王明叫我去酒店的时候,我都说了我不想,我不想和他发生性关系,他去买避孕套的时候,我跟他说买了也没用”“在车上的王明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时,我也说了我不想,你别这样,我当时是拒绝的”。刘丽还表示,在拒绝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请求后,王明用手按住她的脖子,打了她的左脸两巴掌,还对其进行辱骂,然后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我有伤,我的双手手腕有淤青、右下臂有划伤、小腿有淤青,是我反抗时,他给我造成的。他的肩膀脖子附近有抓伤,是我反抗时用手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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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通知书
新黄河记者从承德市双桥区检察院起诉书中获悉,就在刘丽报警的次日,王明即以涉嫌强奸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拘,同年2月10日,经双桥区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签署谅解书后,女方曾5次改口称其系自愿
据王明母亲陈述,2025年3月21日,在她向刘丽支付30万元现金后,对方签署了刑事谅解书。“我是听说如果对方对王明进行谅解,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转成取保候审。然后我就多次去刘丽家里找她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请求谅解。最后刘丽愿意谅解,我也愿意拿出30万元作为给她的补偿,刘丽当天就给我出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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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谅解书
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的被害人陈述部分中,刘丽先后共做了11次笔录。其中,前4次陈述皆表示“在其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王明仍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在2025年3月29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14日、7月21日的5次陈述中,刘丽均声称和王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在上述5次陈述中,刘丽表示,她事后报警的原因是觉得王明没有戴避孕套不卫生,而谅解王明的原因是因为“和对方见面后感觉都不错,想向情侣方向发展,后来了解到强奸罪的处罚很重,不想让他受到这么大的处罚”“当时报警说自己被强奸是当时情绪比较激动,我和王明发生了冲突,当时我认为我是被强奸了,因为王明在和我发生性关系时我的内心有过犹豫,但是后来想想当时也算是同意了”“感觉一开始的情绪影响了自己的判断,所以自己想通之后我和王明当时发生性关系时应是我自愿的,只是在我和王明发生性关系时,王明说的话我不能接受,所以我和王明发生争吵”。
此外,在刘丽6月14日的陈述中,刘丽称在和王明发生性关系之前,对方没有殴打、威胁、恐吓过她,双方之间的争吵、肢体冲突出现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之中及之后。而在7月21日的陈述中,刘丽又称双方之间的争吵、肢体冲突出现在发生性关系之后。
同年7月24日,刘丽的陈述再次发生根本性改变,表示“发生性关系系其自愿情况不属实”。刘丽称,她此前之所以称与王明发生性关系系其自愿,原因是王明家属找到她,请求她对王明进行谅解。“我当时也是觉得我谅解王明了,也算是自愿的了,所以我在之后去公安机关做笔录就说我是自愿的了,我现在知道谅解了和自愿是两回事,我也不想让事情再这样错误地发展下去”。7月30日,刘丽在其陈述中再次表示其此前报警称被王明强奸情况属实。
一审认定强奸罪“判三缓四”,二审尚未宣判
2025年12月25日,承德市双桥区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刘丽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为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认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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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内容
针对此案,王明辩护律师指出,鉴于被害人前后陈述互相矛盾,对本案关键定性“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这一重要事实陈述完全相反,本着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将其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定案依据。此外,从卷宗照片看双方各自有伤,但结合案发起因,伤情或系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产生,不能就此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暴力强奸行为。
5月14日,记者从王明处获悉,一审判决后,王明不服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已于3月30日在承德中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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