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伍某在广东某公司先从事研发工程师,后来晋升为研发部经理。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伍某2007年1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工资先后由三家关联公司支付,伍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没有发生变化。伍某与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伍某的工作地点为佛山。2024年12月,公司向伍某发送短信通知,把伍某调往安徽合肥工作。伍某拒绝签订到安徽合肥工作的劳动合同。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伍某作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以伍某未按公司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续订为由,提出于2024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审理过程中,公司确认与伍某劳动关系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0674.23元。2023年佛山市社平工资9590元/月,社平工资3倍即为28770元。但伍某主张,按月平均工资标准28385元,要求公司支付17.5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93475元。
「一审法院」
公司以伍某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由,通知劳动关系终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伍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庭审中,公司确认伍某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金额为30674.23元。但伍某诉请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8385元,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在没有证据证明前几次变更用人单位主体有向伍某支付过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伍某支付总共工龄年限的经济赔偿金。
「二审法院」
在计算赔偿金时伍某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至伍某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伍某工作年限为17.5年。伍某主张赔偿金按照28385元/月计算17.5个月。虽然28385元/月低于佛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590元/月的三倍28770元。但因双方确认伍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674.23元,超过佛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三倍。故伍某主动降低计算基数、适用更有利于自身的计算规则,该行为实质是为了规避上述法律关于经济补偿计算中三倍薪资封顶及十二年年限封顶的强制性规定。这使得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既不具备真实性和正当性,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不应得到支持。故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二审判决如下:变更一审判决,公司向伍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690480元(28770元/月×12月×2倍)。
案例来源:(2025)粤06民终16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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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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