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年来,生态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全民护野、守法护绿氛围日益浓厚,但部分群众仍固守“野味无害、自给无罪”的错误认知,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在禁猎区域、禁猎时段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区域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近日,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历时四年的非法狩猎案件,一名男子为满足口腹之欲,长期私设陷阱捕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最终承担刑事处罚和生态赔偿责任,为漠视生态法规、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经查,2021年—202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为食用野味,通过网络平台购置逆变器、绝缘棒、铁丝等捕猎器具,在崇仁县乡村周边农田、山场等区域私自布设捕猎装置,长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四年间,李某先后捕获华南兔6只、野猪3只,所有猎物均自行食用,持续的非法狩猎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野生动物正常栖息繁衍,破坏农田、山林生态循环秩序。
2025年6月24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长期非法狩猎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依法查获、扣押生锈铁丝等涉案捕猎工具,全部随案移送司法机关。经崇仁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专业认定,涉案华南兔、野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保护。依据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该案造成生态资源损失共计1980元,其中华南兔价值480元、野猪价值1500元。
案件办理全过程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生态修复优先原则。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深刻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过整改。法院审理期间,李某主动全额缴纳198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积极弥补自身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耗,主动履行生态修复相关责任。
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崇仁县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被告人李某长期使用铁丝套等法律法规明确禁用的狩猎工具布设陷阱捕猎野生动物,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量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赔付生态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98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现场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收缴。
本案是基层司法严惩非法狩猎、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典型案例,精准体现了“破坏必担责、违法必追责、损害必修复”的生态司法导向。日常普法中,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野兔、野猪等常见野生动物不属于重点保护物种,自家食用、不对外售卖就不违法。事实上,所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均受法律刚性保护,在全域禁猎区、全年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无论是否牟利、数量多少,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看似满足口腹之欲的小事,实则是触碰生态红线、违反法律法规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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