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官司打到终审那天,溥仪已经去世二十九年,李文达也已离世三年,只剩李淑贤还在等一个判决。
一九六七年十月十七日,北京人民医院的病房里,六十一岁的溥仪走完了最后一程。
这个做过清朝末代皇帝、伪满洲国皇帝的人,身后没有皇宫,没有内务府,也没有成箱的金银珠宝。
留给最后一任妻子李淑贤的,最值钱的东西,反倒是一部书——《我的前半生》。
这本书后来成了她余生里绕不开的门。
李淑贤原本不是皇族中人。
一九六二年,她是北京关厢医院的护士。溥仪那时已经被特赦,先在北京植物园劳动,后来被聘为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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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曾经被人山呼万岁的男人,重新学着坐公共汽车、上班、领工资。
他五十多岁,身边缺个伴。
经人介绍,李淑贤见到了溥仪。这个男人戴着眼镜,说话客气,早已不是紫禁城里那个被人围着转的少年皇帝。
同年四月三十日,两人结婚。
这段婚姻只维持了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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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里,溥仪的身体一日不如一日。病痛缠上来,医院、药瓶、诊断书,慢慢取代了新婚时的热闹。
李淑贤没有再改嫁。
可她守住的,不只是一个“末代皇后”的名分,还有溥仪留下的著作权利益。
事情的根子,要从那部书的成书说起。
《我的前半生》最早并不是普通作家坐在书桌前写出的回忆录。
五十年代末,溥仪在战犯管理所写过大量悔罪、自传材料。后来,群众出版社根据上级安排,组织编辑帮助整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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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达,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人。
一九六四年三月,《我的前半生》正式公开出版。书上署的是溥仪的名字。
可在书背后,李文达做过大量整理、改写、统稿工作。出版时,稿酬也曾按溥仪、李文达各一半处理。
麻烦就藏在这里。
一本书,署名只有一个人;成书过程,却有另一个人深度参与。
一九八四年前后,《我的前半生》要被改编拍摄,著作权归属突然成了绕不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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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贤认为,书是溥仪的自传,作者只能是溥仪。她作为遗孀和继承人,自然应当享有相关权利。
李文达一方则认为,他不是普通编辑,而是实际参与创作的人,应享有合作作者身份。
钱是一方面。
名分更要命。
一九八五年,国家版权局曾作出意见,认为《我的前半生》属于溥仪与李文达合作创作,经济权利由李文达和溥仪合法继承人李淑贤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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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意见没有让李淑贤停手。
她先后在一九八七年、一九八九年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溥仪为《我的前半生》的唯一作者。
案子拖了很久。
案卷摆在法院,双方的人也在一天天老去。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李文达去世。他没有等到最后结果。
两年后,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爱新觉罗·溥仪个人享有。李文达在成书中付出辛勤劳动,但与溥仪之间不存在共同创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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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达家属不服,上诉。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这场从八十年代中期烧起来的官司,到此才算落下重锤。
李淑贤赢了。
可这个“赢”,并不像外人想的那样只是为了独占一笔稿费。
它真正争的,是《我的前半生》到底算谁的生命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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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达的劳动被法院承认,但作者身份没有被确认;溥仪的个人经历、第一人称叙述和自传性质,成了判决的关键。
一个末代皇帝活着时,早已没有皇位。
他死后,最后留下的身份,竟靠一本书、一场官司,被重新钉在纸面上。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李淑贤因病去世。
她比溥仪多活了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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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的她,曾把溥仪的骨灰安葬,又把那部书的权利一路追到终审判决。
病榻前,陪着她的不是皇宫旧梦,也不是紫禁城的门钉。
只是一纸判决,和书封上那个名字:溥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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