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凌晨3点,春节假期的最后一夜,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
儿科医生韩杰正值夜班,一名2岁患儿因持续呕吐被家属送来急诊。韩杰接诊后,对患儿进行了检查、诊断和治疗,完成了病历书写。早上8点,在完成规范交接班后,他结束了长达24小时的夜班,正常离岗。
这是一位医生再普通不过的工作日常。但之后发生的事情,让这个凌晨成为了他职业生涯的转折点。
患儿在后续治疗中病情持续加重,家属自行驾车转院,转运途中患儿昏迷,最终于次日抢救无效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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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该事件被定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赔偿患儿家属146万元,韩杰被暂停执业6个月。但这并非终点——韩杰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立案侦查、刑事拘留。2026年7月,一审法院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决之后,韩杰公开发文质疑判决结果,案件由此进入公众视野,引发医疗界与社会的广泛讨论。
我看到,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并非简单的事实认定,而是围绕着一个根本性问题:一个医生的“过失”,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从职业惩戒升级为刑事追责? 这个问题,不仅关乎韩杰个人,更关乎每一位医生和每一位潜在患者的切身利益。
要理解这个争议,我们需要先回到医疗事故罪的条文本身。
一、医疗事故罪:一条“高门槛”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拆解这条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到三个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主体是医务人员;结果是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主观方面是“严重不负责任”。
其中,“严重不负责任”是此罪区别于普通医疗过失的关键。不是所有的医疗过失都构成犯罪,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才可能入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严重不负责任”作出了细化列举,包括: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等等。
对照这个标准,我们可以看出韩杰案的关键争议点——
争议一:韩杰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
韩杰方主张,其按照医疗规范对患儿进行了检查、诊断和治疗,及时书写病历、完成交接班后才下班,诊疗行为不存在过失。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韩杰并未擅离职守、未拒绝救治、未违规操作,其行为模式与“严重不负责任”的法定列举存在明显差距。
争议二:患儿的死亡结果与韩杰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构成了定罪的核心依据。但韩杰方指出,患儿在韩杰离岗后仍在医院接受其他医护人员的治疗,病情加重后是家属自行驾车转院——这些环节是否影响了最终结果?死亡后果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需要严谨医学鉴定和法律推理才能回答的问题。
争议三:鉴定结论是否足以作为定罪的唯一证据?
据报道,韩杰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认为鉴定过程和依据存在问题。在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是重要证据,但并非不可质疑的“铁证”。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是二审需要重点关注的方向。
二、“漏诊”的背后:医学不确定性与法律确定性的冲突
据报道,韩杰被指控的核心问题是“漏诊嵌顿疝”。嵌顿疝是一种需要紧急处理的外科急症,如果被漏诊,确实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但我想指出的是,在临床实践中,“漏诊”并不必然等于“严重不负责任”。
医学诊断是一个不断“假设-验证-修正”的过程。疾病的早期表现可能不典型,多种疾病的症状可能重叠。一个呕吐的患儿,可能与胃肠道感染有关,可能与饮食不当有关,也可能与嵌顿疝有关——这正是临床诊断的复杂之处。
法律追求的是一套确定的因果关系链条,而医学面对的是充满了不确定性的真实人体。当这两套逻辑在医疗事故罪案件中相遇时,我们需要格外审慎地认定“过失”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将一般的误诊、漏诊轻易纳入刑事追责的范围,产生的影响将远超个案本身——医生可能因畏惧刑事风险而倾向于“防御性医疗”:多做检查以求自保,回避高风险患者以降低风险。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而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走过的弯路。
三、理性看待: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保障
需要明确的是,这个案件的讨论,不应该被简化为“替医生开脱”还是“替患者声讨”的二元对立。
患儿家属失去孩子的痛苦,是任何人都不应轻视的真实伤痛。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赔偿和追责,是他们的正当权利。医院已赔偿146万元,这是民事责任的承担。韩杰被暂停执业6个月,这是行政责任的追究。
真正的问题在于:刑事责任,应该是最后一环还是第一反应?
我看到,医疗纠纷的解决,存在着多层次的路径:民事赔偿解决损失弥补问题,行政处罚解决执业规范问题,而刑事追责应当仅限于那些真正达到“严重不负责任”标准、具有明显主观恶性的行为。
对于普通患者而言,了解这些路径同样重要。如果遇到医疗纠纷,可以循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医院医务科或医调委投诉,申请调解;二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性质;三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四是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程序。但需要知道,刑事追责的证明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在刑事领域不适用,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对于医务人员而言,这个案件也是一个警示:规范执业、完整记录、合规交接,不仅是职业要求,也是自我保护。
四、写在最后
韩杰案目前正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将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重新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无论结果如何,这个案件都将成为中国医疗事故罪适用中的一个重要参照。
我看到,韩杰公开发文后,医疗界的广泛共鸣并非偶然。它折射出的,是一个群体对职业风险边界的集体焦虑,也是对“如何认定严重不负责任”这一法律标准期待更清晰回答的呼声。
法律的温度,在于它能体察人性;法律的刚性,在于它能守住底线。在医疗事故罪的适用中,我们需要这样的智慧:既不让真正严重失职的人逃脱惩罚,也不让兢兢业业的医生背负不应有的刑事重负。
这个边界,可能是一个个案的判决来划定,但它的影响,将渗透到千千万万间诊室之中,影响每一位医生的执业选择,也最终影响每一位患者的就医安全。
这正是我们关注韩杰案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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