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交通管理局)
关于对蔡成文、蔡传海等898人
交通违法逾期未接受处理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之规定及《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大队已通过邮寄、电话或短信送达违法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期满三十日仍未来接受处理,现公告交通违法行为明细等信息。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满未提出申辩的,未到永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局)交通违法处罚中心(永顺县政务中心二楼)来接受处理的,我们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一:关于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预裁决公告告知明细表.xlsx
来源:永顺公安
一审:敏敏 二审:冰冰 三审:杨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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