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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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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5年8月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制造有限公司(属机械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车间电泳线2台燃烧炉使用天然气作为原料,其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并限期整改。
二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三
专家评析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机械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是指以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烘烤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加热炉、退火炉、热处理炉等单台设备的煤气(天然气)入口总管道。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的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3)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本案中,该公司使用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加热炉的燃气总管,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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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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