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索寒雪 北京报道
中国种业迎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性时刻——2026年7月27日,农业农村部正式公布第一批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实施目录,标志着我国农业植物EDV制度正式落地。
EDV制度的本质,不是限制育种,而是通过“谁创新、谁受益”的法律和制度安排,让原始品种培育者得到应有的回报,从而把种业创新的重心从“修饰性改良”拉回到“突破性创新”。
曾在多家农业上市公司担任高管的行业专家高后亮向《中国经营报》记者介绍:“通俗地讲,只要遗传相似度超过阈值,原始育种者就有权要求派生品种的育种者支付品种使用费。”
这意味着,首批被列入EDV实施目录的10大作物,其品种育种人将首次在法律层面被赋予从EDV商业化推广中分享收益的权利。高后亮认为,EDV制度的发布,是我国种业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将彻底终结过去同质化品种泛滥的局面,倒逼种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型。
10种作物率先入局
近日,在农业农村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任刘莉华表示,此次EDV制度实施的总体安排可概括为“1+4”。
“1”即发布1个实施目录。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种业发展实际,首批目录将水稻、小麦、棉花、油菜、花生、大白菜、辣椒、谷子、蚕豆、桃等10种作物纳入实施范围。这10种作物涵盖了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五大类,截至2025年年底,其品种权申请总量达3.86万件,占所有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总量的35.5%。
“4”则是四项配套支撑工作:发布判定指南、明确判定阈值、公布鉴定机构条件、组建专家库。
针对10种作物,农业农村部设定了差异化的判定阈值。其中,水稻、小麦、棉花、谷子、花生及辣椒的EDV阈值设定为90%;油菜、大白菜、蚕豆、桃的阈值设定为85%。阈值越低,意味着对育种创新的要求越严苛。
何为EDV?假设有一个水稻品种A,整体表现优异但抗病性弱,育种者B对其修饰改良,仅提高了抗病性,其他性状不变。这个新品种就是品种A的实质性派生品种。过去,育种者B可以直接将改良品种商业化,无需向品种A的原始育种者支付任何费用。这导致大量育种主体倾向于“拿来主义”,稍加“修饰”就申请新品种,严重挫伤了原始创新的积极性。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杨海生表示,农作物育种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培育一个新品种一般需要8到10年时间,育种周期很长,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更凝聚着育种家多年的创新劳动成果。倘若他人对一个原始品种稍加修饰改良,就直接拿去商业化推广,却不体现原始品种育种者的创新贡献,也不分享相应的收益,久而久之,谁还愿意潜心去搞原始创新,培育原始品种?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要求实质性派生品种在商业化推广以前,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并约定分享一定收益,目的就是要在修饰改良的育种者与原始品种权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现对原始品种权人权益的尊重,更好地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维权有门槛
制度虽好,但并非所有派生品种育种者都会自动地给原始品种育种者“分钱”。高后亮表示,启动EDV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前提:一是原始品种已获品种权且在有效期内;二是派生品种已开展商业化推广;三是有初步证据且双方协商未果。
此外,他提醒,育种者想要维权,自身必须完成品种权申请。若未申请保护,研发成果等同于向社会无偿开放,无法依据EDV制度追索收益。
高后亮表示,在举证方面,新规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原始品种权人只需提供基因相似度超阈值的检测报告,被指控方需自行举证证明育种路径独立。若无法证明,则认定为实质性派生品种,需履行付费义务。
杨海生介绍,目前,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80个成员、涉及的99个国家中,有90个国家已经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因此,我国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既是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促进种业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优良品种资源共享利用,让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更好融入国家制度型开放大局。
(编辑:郝成 审核:朱紫云 校对: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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