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为木工班组承包人,与项目项目经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对施工总面积、已付款金额、各类损失、保证金、工伤分摊款产生重大分歧。当事人委托刘江律师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误工损失等合计327838.6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却对施工总面积、已付款金额等产生重大分歧,这该怎么办?当事人作为木工班组承包人,与项目项目经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接相关工程,约定了固定单价等条款。施工期间还有补充协议和多份结算文件,确认了一些损失和工伤垫付费用。可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分歧巨大,劳务公司主张按与总包审计面积结算、已付款超支,两名项目负责人称个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当事人委托刘江律师起诉,诉请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等合计561719元,并自起诉日起计付资金利息。
刘江律师系统整理了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等全套施工结算书证,搭建完整债权证据链。他还厘清职务行为法律定性,锁定企业为唯一偿债主体。对方提交手动涂改的付款对账单,刘江律师当庭指出证据瑕疵,法院未采信,最终以当事人自认收款金额作为扣减依据。当事人单方自行鉴定意见未被采信,刘江律师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后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他引导法庭采纳劳务公司与总包单位的审计实测面积作为计价标准。
最终,一审判决劳务公司十日内支付工程款、误工损失等合计327838.62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驳回要求两名项目负责人共同付款、主张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劳务公司承担一部分,原告自行承担一部分;义务人未按期足额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合同无效仍保住大额债权,精准适用建工司法解释”,刘江律师围绕工程竣工验收、多份书面结算单完整举证,让法院认可了原告全部合法债权,避免因合同无效造成款项大幅损失。他还锁定企业作为付款主体,提升执行回款保障,排除个人偿债责任,由劳务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规避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风险。同时,击破对方篡改付款单据抗辩,减少扣款金额,指出被告私自修改对账记录无法律效力,为当事人减少数十万元不合理扣减。四类款项分层举证,大额误工、保证金、工伤分摊全部获支持,主张逾期资金利息,弥补长期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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