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通报,单看每一项处置都像是“顶格处理”,可一旦把时间线和利益链连起来,味道就变了。
硕士学位撤销了,副教授职称取消了,教师资格注销了,聘用关系解除了。2026年7月15日西北大学这份通报,叠在一起看,确实够重。舆论一片叫好,说这次动了真格。
![]()
可翻来覆去读几遍,会发现两笔账始终悬在那里——她这些年以副教授身份领的工资,退不退?当年帮她一路绿灯的人,追不追?
摘帽只是第一步,账目清了,才算真正翻篇。
薪酬追缴:法律依据摆在台面上,执行却卡在沉默里
贾浅浅1979年出生,2003年本科毕业后进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中文系任教,2018年调入西北大学文学院,从讲师到副教授,一路走来将近二十年。按公开信息,她作为西北大学副教授,年薪大约在17万至18万元左右,担任副教授多年,累计薪资不是一个小数目。
![]()
这些钱,是她“实际提供劳动”换来的正常报酬,还是建立在一个假学位、假资格之上的不当得利?
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一个关键区分:这不是“入职后犯错”,而是“入职资格本身就是假的”。西北大学和陕西师范大学的调查已经认定,贾浅浅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行为,学术不端属实,硕士学位已被撤销。硕士学位是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根基,根烂了,干自然立不住。她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担任高校副教授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第985条写得清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若因虚假职称获取工资,在法律上可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单位有权要求返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也将论文造假、剽窃列为违纪行为,对违规所得的追缴并非没有制度依据。
但问题在于,西北大学的通报里,连“追缴”两个字的影子都没有。
执行层面确实存在难点。追缴时效是个问题——民法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不当得利起算节点如何界定,存在争议。举证责任也是个难题——如何界定“不当得利”与正常劳动报酬的边界?她确实在岗工作多年,是否提供了与薪酬相匹配的劳动,这个判断本身就很复杂。更关键的是,现行高校学术不端处理规定多侧重名誉惩罚,撤销学位、取消职称是标配,但经济追偿的细则几乎空白。
可话说回来,如果造假者只需要交出身份、主动辞职就能保全全部过往红利,那违规成本未免太低。对于靠圈层资源走学术捷径的人来说,这更像是一场体面的“安全着陆”,而不是真正的惩戒。
责任追查:模糊表述背后的制度惰性
通报里有一句话,写得尤其耐人寻味:“有关单位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个字,轻飘飘带过。具体处理了谁?处理了多少人?处分级别是警告、记过、降级还是撤职?一个字没提。
对比一下就能看出差距。2026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撤销蒋方舟硕士学位时,通报明确提到其导师被暂停招生一年;四川大学处理王某某学术不端案时,明确列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同济大学处理王某时,直接免去其院长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两级,并解除论文第一作者的聘用关系。这些案例中,责任人的名字、处分措施、依据条款,至少有一部分是公开的。
而贾浅浅案中,从招聘到评审到学位授予,可能涉及的人并不少。
当年她以本科学历留校任教,是在父亲担任院长的人文学院。面试评委是谁?人事部门负责人有没有看到其中的人情关系?她调入西北大学后,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成员,是否因人情或压力在评审中放水?她的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是否履行了基本的审查义务?更不用说,她多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那些期刊的审稿人,有没有发现大面积抄袭?
这些环节,每一个都可能存在失职。但通报里,全被一句“相关责任人”盖住了。
制度惰性的深层原因并不难理解。内部保护与“家丑不外扬”的行政文化,在高校系统里并不少见。问责成本高,涉及多人、跨部门,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甚至牵扯出更广泛的圈子利益。缺乏独立调查机制,自查自纠往往流于形式。现有制度对“关联责任人”的追责标准本身就很模糊,容易被“失职失察”这样的笼统表述覆盖过去。
公众真正担心的,从来不是某一个人走了捷径,而是那些本该靠能力和程序运转的环节,最后会不会变成“自己人查自己人”。
从“个人摘帽”到“系统纠错”,闭环还差几步
摘帽只是起点。真正让公众放心的,是看到一套完整的闭环机制。
第一环是经济追偿。这件事不能只靠“舆论呼吁”,需要制度先行。建立学术不端“经济追偿”的专项规定,明确追缴范围、计算标准、执行程序,引入第三方审计,确保追缴透明可追溯。如果高校在制度上缺乏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立法或修法,填补这个空白。
第二环是人事追责。通报不能只写“相关责任人”,必须列出具体名单、处分措施及依据。建立倒查机制,对违规链条上的审批、评审、监督环节进行全链条追溯。引入独立调查委员会——比如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避免内部干预,让问责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环是制度修复。完善招聘、评审、学位授予的公示与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推行匿名评审,建立终身追责制度。建立学术信用档案,将违规行为与个人职业发展挂钩。各高校应制定《学术不端处理细则》,明确经济追偿与人事追责的具体操作流程,不给“开后门”留任何空间。
说到底,学位、职称、薪酬,这些词背后连着的是制度和公信力。只要路径足够公开、规则足够清楚,很多质疑其实不会发酵到今天这个程度。可一旦时间线过于整齐、利益链过于明显,公众就很难不多想。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看到西北大学的通报,第一反应是叫好,但紧接着就沉默了。
因为他们真正想问的,从来不只是某一个人的学位还在不在,而是那些本该靠程序守住的公平,到底有没有被真正守住。
你觉得,对于贾浅浅这类情况,经济追偿和人事追责,哪个更能体现“零容忍”的力度?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