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开展道路客运非法营运
综合治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自即日起,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非法营运综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合法运营标准,引导规范经营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同时满足主体资质、车辆、从业人员、线路许可等要求。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属车辆须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须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执行运输任务时,驾驶员应随车携带相关证件,班线客运须按照批准的站点和线路行驶,包车客运须按照包车合同载明事项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人员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不得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明确综合治理重点,整治非法营运
本次综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动聚焦旅游客运领域突出问题,重点打击以下行为:旅行社、户外活动组织者、学校等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从事旅游、户外活动、研学等活动;个人、组织通过小红书、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违规发布包车、拼车等出行服务信息,以“拼车”“顺风车”“同乡车”等名义招客揽客;企业、组织、个人将名下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载客;在成雅、成阿、成乐等重点旅游线路,利用非营运中大型客车、商务车非法载客;组织或个人通过固定车辆、人员、线路开展非法营运,形成黑色利益链条以及在执法检查中暴力抗法、干扰执法等行为。
三、明确联合整治方式,强化源头治理
市交通运输局将会同市公安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和源头治理,建立“科技监控、群众举报、联合执法”的立体化整治模式。在高速出入口、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设置执勤点,开展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执法行动;深入核查企业车辆登记情况和实际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规平台、组织和个人,深挖背后组织化运作的牵头者,依法从严查处。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责任主体,由交通运输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约谈、联合惩戒等措施;对暴力抗法、阻挠执法、寻衅滋事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旅行社租用无合法营运资质车辆接待游客、组织旅游活动的(即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进行处罚。发布非法客运揽客广告或虚假经营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查处。长期、规模化非法营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事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应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畅通举报监督渠道,倡导安全出行
非法营运车辆普遍存在安全性能不达标、未购买营运类保险等问题,一旦发生事故,乘客理赔困难、维权无保障。请广大市民充分认识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出行时选择正规客运班车、出租车、包车、网约车等合法交通方式,自觉抵制、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各类旅行社、酒店、社会团体等用车单位,应主动核查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服务相关资质,坚决杜绝使用非营运车辆。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营运线索,提供车辆号牌、营运时间、行驶路线等相关证据。举报电话:12328、12345。相关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对恶意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主管|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余茜、尹以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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