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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普通人遇到官司败诉,第一反应就是找检察院,心里就一个目标:申请抗诉,把案子翻过来。在不少人的认知里面,检察院的检察监督,等于专门用来推翻判决的渠道。只要自己对结果不满意,就整理一大堆材料提交上去,满心期待能够改判。一旦收到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答复,不少人就直接认定这条路彻底走不通,再也不去了解检察监督还有别的作用。
在我接触到的不少维权当事人当中,普遍存在一个很大的认知盲区。检察监督并不是只有“翻案纠错”这一个功能。除了对案件裁判结果开展监督之外,法律还明确赋予检察院另外一项职责,就是针对审判、执行人员履职当中的违法行为开展监督控告。
简单说,就算最终的判决书不一定能够被推翻,只要审理、执行过程里面实实在在存在程序违法、履职不规范的线索,当事人就可以单独提交控告,要求核查办案人员的问题。现实当中大量当事人分不清这两者的区别,一股脑把全部诉求绑定在改判上面,白白漏掉了这条法定的维权路径。今天我就用大白话把这件事讲透,两者的差别在哪,哪些情况可以走人员违法监督,提交材料有哪些坑,普通人实操的时候该怎么把握分寸。
一、分清两件事:监督案子,和监督办案人员
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监督相关规则,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分为“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两个方向,这是两套独立的审查逻辑,不要混为一谈。
所谓对事监督,就是大家熟悉的申请抗诉、申请再审检察建议。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认为事实认定出错、法律适用不对,走完法院再审程序之后,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目的是推动案件再审,改变原来的裁判结果,也就是大家口中的申请翻案。这一条路径有明确的前置要求,多数民事、行政案件,需要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走完之后,检察院才会受理针对裁判结果的监督申请。
而对人监督,监督对象是办案人员的履职行为。重点看审理、保全、执行整个流程,办案人员有没有遵守法律规定。这里有一个很多人不知道关键点:人员履职监督,不以推翻原有判决作为前提条件。
有些程序上的问题,达不到必须撤销原判、改判的严重程度,但是本身已经属于程序违法。这种情况,即便实体结果没有办法改动,检察院依旧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法院内部开展核查,纠正办案当中的不规范问题。
举个直白的道理:案子结果改不了,不等于审理过程里面的违法问题就可以不了了之。翻案评判的是案子本身对错;人员监督评判的是办案过程守不守法,评判标准不一样,不能强行捆绑在一起。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审判人员违法监督
这里必须说明,不是官司输了、自己主观觉得法官偏向对方,就可以随便提交控告。提交线索需要有客观事实支撑,下面这些情形,属于法律框架内可以申请监督的范围。
第一,应当依法回避却没有回避。按照法律规定法官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既没有主动回避,当事人书面申请回避之后,也没有给出合理处理结果。
第二,审理程序明显违规。该开庭却不开庭,案件超期审理长期不下判决;关键证据没有组织双方质证,剥夺当事人正常举证、辩论的权利。
第三,保全、送达、强制措施存在违法。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定流程;违法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违规作出罚款、拘留决定。
第四,执行环节各类履职违法。消极拖延执行,该处置财产不去处置;执行标的核算出错,超标的查封扣押,执行流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第五,有初步线索反映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情形。这里不需要普通人手里掌握完整定罪证据,把自己掌握的客观线索如实提交就可以。
这里一定要划清边界:单纯判决结果不符合你的心理预期,不属于人员违法。打官司本身就有输有赢,败诉不等于法官违法,对结果不服不等于办案人员履职存在问题。如果分不清这一点,提交的材料很容易无法进入实质审查。
三、两套受理规则不一样,别搞混耽误自己
很多当事人踩坑,就是把抗诉申请和人员违法控告写在同一份材料里面,诉求混杂在一起。检察院收到材料,优先当成申请翻案来处理,直接要求先走再审程序,导致真正想要反映的程序违法线索,得不到充分审查。
针对生效裁判申请抗诉,再审前置是硬性条件,没有走完再审,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针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监督,受理规则不一样。它不受再审前置条件完全约束。哪怕案件还在审理阶段,还没有走完再审流程,只要发现审理过程出现法定违法情形,就可以依法向检察院提交控告材料,申请履职监督。
当然也不是随时随地随意递交。如果法律还给你留了其他救济渠道,比如可以提执行异议、复议,一般要求优先走完对应程序之后,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递交渠道,优先使用12309中国检察网线上提交,也可以直接去到对应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现场递交书面材料。尽量准备完整书面材料,口头陈述只能作为补充,只靠口头诉说,很容易出现诉求传递不全,记录不完整的情况。按照办案规范,检察院收到材料之后,会在法定登记期限内给出程序性回复,告知是否受理、分流到哪个业务部门。
四、普通人提交材料,高频踩坑的四个误区
误区1:通篇情绪宣泄,缺少客观事实线索
写一大段文字诉说自己有多委屈,指责对方怎样不对,但是没有写清楚,在哪一次庭审、哪一份文书当中,发生了什么样的具体违法行为,也不附上庭审笔录、裁定书这类对应的佐证材料。只有情绪没有客观事实线索,很难被认定为有效控告线索。
误区2:把举报人员违法,等同于必定翻案
很多人提交控告,全部的期望值都放在改判上面。一旦了解到这条途径不一定能够推翻判决,就直接否定人员监督的全部意义。人员监督的核心价值,更多是核查纠正程序违法,督促法院内部开展履职核查,并不承诺必然带来改判,这一点期望值一定要摆正。
误区3:反复重复提交一模一样的材料
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并且给出正式答复,自己没有新的事实、新的线索证据,反复邮寄、线上重复提交完全一样的内容,不会改变原有审查结论,也不会重复启动审查程序。
误区4:混淆信访登记和法定检察监督
很多人把信访和检察控告当成一回事。信访更多是登记转办;向检察院提交正式的监督控告申请,属于法定诉讼监督程序,受理之后需要按照法定流程审查并且给出对应答复,两者法律效力不一样,不要完全混为一谈。
五、提交控告之后,会有哪些实际处理结果
不少人心里有一个预设,只要提交举报控告,就一定会直接对办案人员作出处分,这个想法需要客观看待。
检察院接收你的控告线索之后,会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如果查实确实存在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会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纠正程序问题,启动内部核查处理流程;如果线索已经涉嫌职务类犯罪,会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如果核查之后,现有材料不足以认定存在违法情形,同样会出具不支持监督的书面答复。
大家要明白,检察建议属于督促纠错手段,检察院不能越过法院,直接给办案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内部考核、纪律惩戒,是由法院纪检部门按照自身程序完成。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不能代替法院直接改判案件,也不能直接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也就是说,走人员监督这条路径,不一定帮你把案子翻过来,但是可以针对审理当中的程序违法,启动法定层面的核查程序。这就是这套制度独立存在的现实意义。
现实当中大量当事人只盯着抗诉翻案这一条路,一旦翻案无望,就觉得所有救济渠道全部关闭。忽略了还可以针对办案程序违法,单独提起控告监督。维权的结果,不只有改判这一种,程序问题得到纠正、违规履职行为被启动核查,同样属于维权取得实际效果。
诉讼维权是一件耗时间耗精力的事情,选对路径远比盲目反复递交材料更加重要。看懂两套监督的区别,才不会白白浪费自己的时间与机会。
话题互动
看到这里想问大家,在此之前,你是否知道检察监督除了申请抗诉翻案,还可以单独针对审判人员履职违法提交控告?现实当中你有没有遇到过只盯着改判,忽略程序监督的情况?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防违规提醒:本文章内容仅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科普参考,不构成任何个案法律意见,不代表司法机关官方立场,每一个案件情况不一样,具体以当地司法机关办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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