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一桩“蜂蜜失踪案”
2025年2月,河北的刘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下单,一口气买了80袋“姜汁蒸冬枣”。生产日期是2025年1月10日,看上去没什么特别。
货到了之后,刘先生拿着包装袋仔细端详——配料表上写着冬枣、生姜,唯独不见“蜂蜜”二字。
但产品名字叫“姜汁蒸冬枣”,宣传页面上也提到了“蜜饯”。刘先生认为,产品名称和宣传都在暗示含有蜂蜜成分,配料表却不标注,这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于是,他写了一封举报信,寄给了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下来的事情,出乎他的意料。
02 市监局的调查:一个“漏印”的故事
2025年4月27日,头屯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了刘先生的举报信,随即启动了调查。
执法人员找到了生产这款产品的委托方——新疆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方解释说:这款产品确实加了蜂蜜,只是印刷厂在印包装的时候,把“蜂蜜”两个字漏掉了。
为了证明自己没说谎,企业拿出了一系列证据:
出厂检验报告:证明这一批冬枣各项指标都合格;
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国家蜜饯质量标准;
原料检测报告:证明原材料没问题;
召回通知:发现标签问题后,企业主动把产品从所有平台下架了;
停产说明:停止生产这一批次产品,整改标签。
市场监管局核实之后,于2025年5月19日向企业下达了 《责令改正通知书》 ,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产品、整改标签。
第二天,市场监管局作出了 《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不立案。
理由很明确:违法行为轻微,企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刘先生不服,把市场监管局告上了法院。
03 法庭上的三个关键问题问题一:标签漏标蜂蜜,算不算“食品安全问题”?
刘先生认为,配料表漏标成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能简单地归为“标签瑕疵”。
法院没有同意这个观点。
法律上,“标签瑕疵”和“食品安全问题”是两码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罚款。
本案中:
产品本身质量合格——有检测报告为证;
企业主动召回、下架、整改——态度积极;
没有证据表明有人吃了出问题——没有造成实际危害。
所以,法院认定这是标签瑕疵,不是食品安全事故。。
问题二:市场监管局不立案,合法吗?
刘先生质疑:明明有违法事实,为什么不立案?
法院搬出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简单说: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必须立案处罚。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后果的,行政机关有权裁量不立案。。
本案中,企业三个条件都满足,市场监管局不立案合法合规。
问题三:刘先生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
这是整件事最有意思的地方。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了一段意味深长的话:
刘某在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行为在次数与持续性上呈现出明显超越正常消费维权需求的倾向。……刘某在该平台累计投诉1969次、举报552次。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具有消费者身份。。
换句话说:一个人投诉再多,也不能仅凭次数就否定他的消费者身份。
但同时,法院也发出提醒:
诉讼权利不得滥用,维权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句话的潜台词是:你可以维权,但不能把维权当成生意。
04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什么?第一,标签瑕疵≠产品不安全
很多消费者看到标签有问题,第一反应是“这食品不安全”。但法律上,标签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标签瑕疵:配料表漏字、错字、格式不规范等,不影响产品本身质量;
食品安全问题:产品变质、含有害物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直接影响健康。
本案中的冬枣,质量检测合格,问题出在包装印刷上。标签有瑕疵,不等于食品不安全。
第二,企业主动纠错,可以“免罚”
很多小企业主最怕的就是被投诉,哪怕只是标签印错了,也担心被重罚。
本案给出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下架、整改,态度诚恳、没有造成后果的,监管部门可以不予立案。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给了企业改过自新的空间。
第三,维权可以,但不能“碰瓷”
刘先生在12315平台投诉1969次、举报552次——这个数字确实惊人。
法院虽然没有直接认定他是“职业打假人”,但明确警告:权利不得滥用。
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更进一步,明确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投诉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
维权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是拿法律当牟利工具。
第四,行政机关执法也要规范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细节:市场监管局在《不予立案告知书》里没有写明具体法律条款。
法院指出这是程序瑕疵——虽然不影响最终结论的合法性,但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引用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具体。。
执法者自己先要把程序走规范,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05 启 示
2026年7月2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先生输了官司,还要承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这场官司的输赢,其实不只是刘先生一个人的事。
对企业来说,它是一堂合规课——做好产品、管好标签、出了问题上主动整改;
对监管部门来说,它是一堂执法规范课——程序要严谨、依据要明确、裁量要合理;
对每一个消费者来说,它是一堂维权边界课——知法懂法是好事,但法律不是用来“碰瓷”的。
本文案例内容来源(2026)新01行终9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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