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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废止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决定废止《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该文件于2021年12月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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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云南省涉及光伏用林规定的相关文件有2024年发布的《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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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主要规定三方面内容:(一)光伏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移位建设。确需扩大用地或者移位建设的,应当符合能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光伏项目涉及使用林地、草原的,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的规定,依法办理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草原审核审批手续。
(三)光伏方阵在建设过程中,应最大程度减少对原生植被的破坏,项目区内未设计建设内容的空地区域应保持原有植被形态完好。对未到临时使用林地期满恢复时限,但已建设完成的光伏方阵区域,具备恢复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恢复植被工作。
此外,2022年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指出,保障用地用林指标。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前期选址踏勘论证,光伏复合项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特别是坝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十四五”期间每年按照开工建设20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预留建设用地面积计划指标2000亩、用林面积指标16000亩,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保障,多退少补。涉及年度计划指标的,纳入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清单且不涉及违法用地的,用地审批时配置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其他项目用地和违法用地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的,使用当地当年处置存量土地核算的年度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处置。
落实用地用林支持。对符合我省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利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及农用地生产条件和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允许以租赁等方式使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的用地,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场内道路用地可按照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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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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