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盐城市民王女士向现代快报记者反映,其父亲王先生在盐城市京师实验学校内的菁英游泳中心(北师大店)不幸溺亡。据王女士描述,其父发生溺水后,现场没有救生员施救,直到3分40秒后,才被隔壁泳道的游泳者发现。虽经过抢救,遗憾没有挽回王先生的生命。事发后,家属质疑游泳馆现场救生员值守存在缺位的情况,学校没有履行安全监管责任。8月1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回应现代快报记者称,已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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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怀疑现场急救环节存在疏漏,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机
王女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父亲王先生今年61岁,为盐城市京师实验学校返聘教师。王先生身材保持得很好,平时喜欢游泳、骑自行车等运动,每年都正常体检,没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此前高血糖通过打胰岛素的方式进行控制,不影响正常生活。
事情发生在7月27日下午,王先生在完成教学工作后,来到学校对外运营的菁英游泳中心(北师大店)游泳,不幸发生了溺水意外。
事发后,王先生家属在警方陪同下调取了场馆监控。据王女士描述,事发时,已经游了350米的王先生在浅水区休息时突然滑倒,沉入水中长达3分40秒,游泳馆救生人员也没有及时察觉。直到现场其他游泳者发现异常,才将人打捞上岸。经过现场抢救和120送至医院抢救,王先生还是不幸离世。
家属称,监控视频中,游泳馆救生员未在应当观察泳池的岗位上值守。现场群众呼喊后,救生员才赶到现场参与救援。此外,家属还怀疑现场急救处置环节也存在疏漏,错失最佳抢救时机。王女士说:“救援现场没有及时组织疏散,周边聚集了大量围观人群。这些情况都让我们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是否规范产生了很大疑问。”
此外,据王女士描述,游泳馆设在学校内,不仅本校师生来这里游泳,同时对外开放运营。“学校和游泳馆属于合作关系,那学校是否对校内游泳馆负有安全管理职责?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责任?”王女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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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回应:相关部门已成立调查组介入
8月1日上午,现代快报记者多次致电盐城市京师实验学校相关负责人,均无回应。涉事游泳馆电话也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学校所在地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现代快报记者,目前已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
据盐城游泳行业有关人士介绍,在浅水区遇到危险,完全自己可以呼救或自救,除非身体出现了突发情况。“医生判断王先生可能有潜在疾病,但是家属不要求尸检。”接近警方的人士向现代快报记者透露,经过调查,安全员都有证。据悉,目前各方还在协商中。
公开资料显示,盐城市京师实验学校创建于2018年,是一所集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于一体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坐落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199个教学班,6700余名学生,专任教师600余名。
律师:场馆方若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国家强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明确规定,对外开放的游泳馆必须安排持证救生员不间断在岗值守,配备全套救援设备。”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晔飞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本次事故中场馆方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徐晔飞指出,学校作为场地提供方和管理方,对承包方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游泳馆作为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办理相关的经营许可,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救援人员和设备等,且还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患有相应疾病者及饮酒后不宜游泳或者禁止游泳。
王老师确系年过六旬,且在患有相应疾病的情形下水游泳,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及游泳风险应当具有充分认知。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曾认定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从而减轻场馆方的赔偿责任。
“但无论怎样,这并不能免除场馆方和校方在安全管理上的法定义务。”徐晔飞强调,目前无法确定王老师溺水的直接原因,具体责任划分,有待警方和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认定。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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