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案子,两副面孔
德国拜耳,世界五百强,“阿司匹林”的缔造者。河南漯河一家小型民营企业,傍着“拜耳”的名号卖兽药。一审郑州中院判了——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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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服,上诉到河南高院。
接手此案的法官叫赵筝。据公开报道,赵筝“仔细翻阅所有卷宗,了解纠纷成因”,然后“实地调查发现,漯河药企的厂房和设备均是租赁的,企业GMP认证已经过期,不能再行生产,即使维持原判也无力赔付”。最终,在赵筝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赔偿从10万降到5万。
一个世界驰名商标,被系统性侵权五年,最终价值5万。而赵筝本人,则凭借此案及相关工作,获评“河南省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此案还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一带一路”司法理论与实务纵览·涉外商事案例精选》。
一个案子,两副面孔——对拜耳是5万的“司法折扣”,对赵筝是“专家”的晋升阶梯。法庭不是戏台,案子不是道具。
二、“无力赔付”——是调查结论,还是预设立场?
赵筝在回顾此案时说,“我通过翻阅该案20多本卷宗,我发现……这家药企厂房和设备均是租赁的,销售渠道成熟,换个身份还可继续生产销售,而且成本低廉”。
这里有一个根本性的逻辑漏洞:一审判决已明确认定,被告公司唯一股东赵某“存在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法律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公司的厂房和设备,而是赵某个人及其控制的关联资产。
赵筝查的是公司的租赁厂房,却忽略了法定代表人个人及关联企业的资产。这个调查方向本身,就存在偏差。
更值得追问的是:一个被赵筝判定为“厂房租赁、设备租赁、GMP过期、无力赔付”的企业,在诉讼前后——2013年8月从100万增至650万、2015年5月从650万增至1600万——合计增资1500万元。这1500万的增资,是“无力赔付”的企业拿得出来的吗?
赵筝在翻阅那“20多本卷宗”时,是否注意到了这些公开可查的工商登记信息?如果注意到了,为何仍然得出“无力赔付”的结论?如果没有注意到,所谓的“翻阅”和“调查”,又遗漏了多少关键事实?
“无力赔付”究竟是调查之后的结论,还是调解之前的预设?
三、调解的“自愿”——还是法官的“业绩”?
赵筝坦言,当他把调解意愿告知德国拜耳时,“立即遭到以坚持己见、难于通融著称的德国商人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调解是妥协代替了正义,不仅是对其权利的侵犯,更是对侵权者的放纵,绝不接受”。
一个坚持“作战到底、从不妥协”一百多年的世界五百强企业,最终接受了5万元的调解方案——这中间发生了什么?
赵筝的做法是:“先后与涉案企业20多次沟通释法”。在调解中,法官掌握着审判权和信息优势。当法官告诉拜耳:对方“厂房和设备均是租赁的”,“即使维持原判也无力赔付”——请问,拜耳还有多少选择?当法官在调解中传递“判了也执行不了”的信号时,所谓的“自愿调解”还剩下多少自愿的成分?
赵筝将此案的成功归功于“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但本案的“调查”只查了公司的租赁厂房,忽略了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资产状况——这是深入了,还是浅尝辄止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调解协议约定“漯河药企及其股东、高管以及近亲属如再次侵权需承担巨额违约赔偿责任”。这个条款看似严密,但在实践中,侵权方完全可以通过他人代持、新设公司等方式规避——50万的违约金,相对于侵权获利而言,可能仍然是一笔划算的买卖。这个“一劳永逸”的设计,真的经得起推敲吗?
四、法庭不是戏台——“专家”人设背后的流量焦虑
赵筝是“专家型法官的优秀代表”。他的办公室有把上锁的柜子,“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个人二等功”等厚厚一摞“大红本”静静地躺在里边。
这些荣誉本身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当这些荣誉与一个从10万降到5万的调解案深度捆绑时,公众有理由追问:这个案子,究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典范,还是“侵权成本极低”的铁证?
赵筝说,“专业的才是公正的”。但在这个案子里,“专业”体现在哪里?体现在“20多次沟通释法”?体现在“起草了调解方案”?还是体现在将赔偿从10万降至5万?
赵筝说,“必须努力掌握社会矛盾化解的主动权”。但“掌握主动权”的代价,是让一个世界五百强企业的驰名商标被侵权五年,最终只值5万块钱?
更令人费解的是,赵筝不仅审理此案,还以各种方式讲述此案的“成功”——在访谈中讲述,在讲座中讲述,在媒体报道中讲述。一个案子,被反复讲述、反复包装、反复传播,仿佛成了一件值得炫耀的“作品”。
法庭是解决纠纷的地方,不是法官展示个人才华的舞台。案子是当事人的案子,不是法官的“作品”。
当法官把案子当成“作品”来雕琢、当成“业绩”来炫耀、当成“台阶”来晋升时,公平正义还能剩下多少?
五、一个需要赵筝法官回答的问题
赵筝法官,您在“无力赔付”的认定中,调查范围是否覆盖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赵红涛个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资产状况?您是否注意到了被告公司在诉讼前后的两次大规模增资——2013年8月从100万增至650万、2015年5月从650万增至1600万?
您因此案获评“河南省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此案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经典案例。您还在各种场合反复讲述此案的“成功”。
一个从10万调解到5万的案子,被您亲手写成了“成功案例”——赵筝法官,这个“经典”,经得起“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这八个字的拷问吗?
六、结语
赵筝法官在讲座中说,要“精心审理各类涉外、知识产权及民商事案件”。我们无意质疑赵筝法官的专业能力,也尊重其获得的各项荣誉。
但正因为这个案子经过了赵筝法官的审理、被收入最高院典型案例、并成为赵筝法官获评“审判业务专家”的依据之一,我们才更加困惑:一套完整的司法流程走下来,每一个环节都确认了同一个结果——5万。这到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典范,还是“侵权成本极低”的铁证?
法庭不是戏台,案子不是道具,当事人不是群众演员。
赵筝法官,当您在各种场合讲述这个“成功案例”的时候,您是否还记得,那个被您从10万调解到5万的案子里,有一个世界五百强企业被侵权五年,最终只拿回了5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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