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张某推开门的时候,他整个人都是懵的。他是现役军人,在部队里已经很多年了,这次回家探望父母本来想给妻子一个惊喜,但是自己却先被吓到了,床铺上,他的妻子王某某和另外一个男人在一起。这个人叫李某,张某认识这个名字、这张脸,因为妻子婚前就和这个人有过一段。
2025年5月,长沙芙蓉区,张某当场报了警。民警赶到的时候,李某连跑都没来得及跑,直接被堵在了屋里。这事儿放到谁身上都受不了,更别说一个常年不在家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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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时间倒回到2019年年底的时候,那时的李某还是一名已经结婚的男人,并且认识了王某某。李某对妻子早已没有感觉了,见王某某年轻貌美就去追求她。李某口才好,哄女人很有一套,虽然知道他有家庭但是还是和他在一起了。这样就维持了几年的关系。
到2024年1月的时候,王某某已经不小了,家里催婚催得很紧,而李某那边也不可能和她离婚再娶她,所以她在老家被人介绍之后就和现役军人张某订了婚。同年5月份,两人在长沙芙蓉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某也正式成为了军嫂。
按理说,嫁给军人,就该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军人常年在部队,夫妻聚少离多是常态,这一点结婚前就摆在那里,谁都清楚。可王某某结婚后没安分多久,又偷偷联系上了李某。李某这边呢,明明晓得王某某已经嫁人了,而且嫁的还是现役军人,军婚受法律保护,但他压根不当回事。两个人就在酒店开房,在王某某租的房子里,甚至跑到张某买的那套小区房里去约会,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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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认为自己做的很隐秘,不会被发现。但是没有那么多天衣无缝的事情。2025年5月,张某回老家探望父母的时候,正好碰上两个人在自己家里面做这种事情。这样就全部失败了。张某报警后,李某就被当场抓到了。
案件被送到芙蓉区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后发现一个重要的事实:李某知道王某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但是仍然和她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并且多次同居。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最后判决李某一年有期徒刑。
李某不服,觉得自己冤枉,提了上诉。长沙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他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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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一个很重要的争议点是李某和王某某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同居”。有人可能会说,他们并不是天天住在一起,只是偶尔约个会、开个房,能算是同居吗?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的认定,并不需要两个人租一间房天天一起过日子才算作同居。长期、多次发生性关系,居住地比较固定,如本案中提到的酒店、租房以及张某所购买的房子等加上生活和经济上的往来,这样就可被认定为“同居”。以前也有过酒店长期包房同居被判刑的例子。有些案件中,双方没有固定在一起,但是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并且还导致了军人配偶怀孕、堕胎或者生育孩子的情况出现,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可以被认定为“同居”。
再看王某某,她在婚姻期间出轨,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但是她不会受到法律制裁,道德上的谴责她是逃不过去的。但是李某不同,他踩到了刑法这条红线,并且是故意踩的,主观恶意摆在那儿呢。张某与王某某在事发当月就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整个婚姻过程总共只有一年时间。
一个本应该在部队保卫国家的军人,在家里遇到这样的事情,换了任何人心里都会崩溃。法律对于军婚进行特殊的保护,其实质上就是保护了军心,也保证了不能天天守在家门口的人们的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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