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来源:浙江证监局
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龙兴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2025年1-4月实现营业收入10,508.72万元,其中对SMA公司的558.96万元销售收入不满足收入确认依据,影响公司2025年1-4月营业收入比例为5.62%,并导致:一是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有关财务信息和前五大客户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在《关于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关于SMA公司截至2025年4月30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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