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字号”字号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存的商业生态中,“同名”并不必然导向“侵权”。如何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兼顾历史传承形成的在先权益,关键取决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混淆可能性的精细化判断。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的(2024)沪73民终1671号“万寿斋”案,通过对历史档案的深挖与市场格局的剖析,为这一类案件确立了清晰的裁判标尺。
一、 案情全景:注册商标与老字号的正面碰撞
1. 权利基础对比
·原告(商标权人): 上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受让取得第987297号“万寿斋”图文商标(1997年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0类(饺子、小包子等)。商业模式主要为通过商超渠道销售预包装食品,无实体餐饮门店。
·被告(老字号经营者): 上海市虹口区万寿斋饮食店(经营者:杨某)。经营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山阴路123号。商业模式为经营餐饮店(主营葱油拌面、小笼包),提供堂食及外卖,并在特定情况下提供未制熟散装食品。其在店招、装潢、菜单使用“万寿斋”及变体标识。
2. 诉讼进程
· 一审(虹口法院): 法院依职权调取档案馆资料,核实历史沿革,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 二审(上海知产法院): 2025年12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 核心争议与裁判逻辑拆解
本案的裁判路径并未止步于“谁先注册”,而是深入到了“谁在先使用”与“市场是否混淆”两个维度。
(一)在先权利的“考古式”认定:关键证据“吉祥”的出现
争议点: 被告能否证明其自1949年以来的经营具有连续性? 裁判深度: 法院并未仅凭被告口述,而是引入了严谨的档案核查。二审法院确认了关键的事实连接点:
1. 起点确立: 山阴路123号店铺早在1949年即已使用“万寿斋”字号,并在上海形成影响力。
2. 链条修复(关键细节): 针对历史动荡可能造成的断档,法院查明1963年该店企业名称包含“吉祥”字样,而后续经营者胡某受让的店铺名称中亦包含“吉祥”。这一细节证实了两个时间节点之间的传承关系。
3. 持续积累: 胡某及其配偶(及后来的杨某)承继经营后,通过持续投入,使“万寿斋”在上海范围内延续了极高的市场识别度。
法律评析:
老字号的权益保护,核心不在于“老”,而在于“传”。本案中,“档案核查+名称要素(吉祥)衔接+经营主体承继”构成了不可辩驳的证据闭环,确立了被告享有对抗注册商标的在先字号权。
(二)混淆可能性的“场景化”隔离:线上外卖不仅是销售,更是服务
争议点: 被告经营的小笼包等食品与原告核定商品相同/近似,且使用了近似标识,是否构成混淆? 裁判深度: 法院运用了“市场接触面”分层分析法,结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认定不构成混淆:
1. 渠道隔离: 原告主要进入商超零售体系(预包装);被告依托线下门店与外卖平台(现制现售)。
2. 消费决策差异: 原告对应“购物囤货”场景;被告对应“即时就餐”场景。
3. 关于“线上外卖”的定性(重要突破): 针对原告主张被告线上外卖构成商品销售的观点,二审法院明确指出:线上外卖业务与线下餐饮服务并无本质区别,且线上店铺的高排名与推荐是其线下商誉的数字化投射。因此,被告的在先权利可合理延及线上场景。
法律评析:
法院引入了“一般注意力标准”(Standard of General Attention)。在“知名老字号餐饮”与“商超预包装食品”长期共存的市场现实下,相关公众已经具备了区分两者的能力。若强行判定侵权,反而可能破坏已经形成的市场识别秩序。
(三)不正当竞争的阻却:合理渊源对抗“搭便车”指控
争议点: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裁判深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旨在打击恶意攀附。本案中:
1. 主观无恶意: 被告使用“万寿斋”系基于完整的历史传承和自身商誉的积累,具有合理渊源。
2. 客观无混淆: 基于前述的市场区分分析,客观上不足以导致公众误认。
三、 实务启示与策略建议
本案对于涉及老字号、餐饮及快消品行业的企业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1. 投资/受让商标前的“立体尽调”
仅查询商标局档案已远远不够。受让“老字号”同名商标前,必须进行实地与历史尽调:
· 查门店: 是否有长期经营的实体老店?
· 查档案: 地方志、档案馆、工商变更记录中是否有字号沿革线索?
· 查网络: 大众点评、外卖平台上的最早评论时间、店铺年限标识。
· 风险预判: 如果存在在先老字号,需评估其影响力是否足以在未来形成“市场割据”,导致商标价值缩水。
2. 老字号经营者的“证据考古”与“固权”
对于未注册商标的老字号,证据就是生命线:
· 寻找连接点: 如本案中的“吉祥”二字,寻找公私合营、改制、转让过程中的名称、地址、人员等连接要素。
· 数字化留痕: 外卖平台的后台数据、媒体报道、获奖记录等,均是证明“持续使用”与“影响力”的关键。
· 防御性注册: 尽可能在核心类别申请商标,即使无法注册,也要保留使用证据以备抗辩。
3. 商业共存的边界管理
在不可避免的共存状态下,双方应注重差异化经营:
· 视觉体系区分: 商标权人可升级包装设计,老字号则强化门头特色。
· 渠道区隔: 商标权人深耕商超流通,老字号深耕餐饮服务(含外卖),避免越界(如老字号大规模生产预包装食品进入超市,则可能面临侵权风险)。
四、 结语
“万寿斋”案的终审判决,不仅是对一家老字号历史权益的确认,更是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一次重申:法律保护的不仅是注册证上的一纸权利,更是诚实信用积累下的市场秩序。 当注册商标遭遇历史传承,司法裁判不再做简单的“非黑即白”切割,而是通过精细化的市场分析,寻求 “尊重历史、保护创新、包容共存”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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