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工程居间人存在法律认知盲区,仅牵线对接工程项目、收取居间酬劳,项目搁置后便被以诈骗罪立案追诉。专注刑事辩护的沈阳律师汪国辉,结合多起工程居间无罪生效判例,从刑民边界、定罪构成要件、无罪辩护思路多维度拆解此类案件,清晰划分合法居间商事行为与刑事诈骗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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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类案件基础事实
行为人从事工程居间对接业务,为合作方介绍施工项目,并收取 57 万元项目协调费用。后续项目未能落地实施,付款一方以遭遇诈骗为由报案,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虚构工程项目,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资金的故意,涉嫌诈骗罪。 结合同类案件统一审判标准,法院区分罪与非罪重点核查两项核心事实:一是当事人是否持有真实有效的工程对接渠道;二是收取款项后的资金流向、项目停滞之后当事人的处置态度。若存在真实项目资源、持续推进对接工作、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协调事宜、全程保持沟通未失联,一般认定属于民事居间合同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涉案 57 万元已达到诈骗罪数额巨大量刑标准,一旦定罪将面临较重刑期,但若案件缺失任一犯罪构成要件,便存在完整无罪辩护空间。
二、区分居间纠纷与诈骗的核心法律标准
诈骗罪成立需同时满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大法定要件,工程居间类案件罪与非罪的核心判定关键为主观心态。 其一,合法居间仅属于商业履约风险。中间人确有真实项目渠道,洽谈中仅适度夸大项目落地进度,收取资金全部用于实地踏勘、资料办理、商务对接等实际支出;项目无法推进后主动协商退款、持续对接沟通,仅构成民事合同违约,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其二,刑事诈骗具备明确非法占有特征。无真实工程资源,凭空编造项目、伪造审批文件与资质材料;收款后肆意挥霍、转移隐匿资金;项目停滞直接失联拉黑、拒绝协商退款,以不法手段占有他人钱款,完全符合诈骗罪定罪条件。
三、案件核心无罪辩护思路
结合同类案件司法裁判规则,此类案件可从四大维度搭建完整无罪辩护体系:
(1)否定非法占有主观目的。调取完整银行流水凭证,证实涉案资金大多用于项目对接相关开支,仅留存事前约定的居间佣金,不存在大额挥霍、转移财产行为;提交长期聊天、通话记录,佐证当事人持续跟进项目,项目受阻后主动协商退款,无法推定其具有侵吞钱款的主观故意。
(2)排除虚构客观事实行为。提交项目对接记录、现场踏勘凭证、第三方证人证言,佐证案涉工程渠道真实存在;洽谈过程中对工期、审批流程的乐观预估属于正常商业沟通,未伪造公章、官方批文等关键材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虚构核心事实。
(3)切断诈骗因果逻辑链条。付款方长期从事工程行业,明晰工程项目存在审批、资金、政策等多重不确定性,付款前已实地核验项目信息,并非因当事人单方表述陷入错误认知交付资金,资金交付属于自主商业投资行为,不满足诈骗罪因果关系要件。
(4)针对证据瑕疵开展辩护。若公诉机关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客观书证、物证佐证当事人明知项目无法落地仍收取费用,全案证据链存在断裂,依据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刑事定罪证明标准。
四、行业法律风险提示
(1)开展工程居间业务需签订书面居间协议,明确佣金标准、项目风险、退款相关约定,完整留存全部沟通凭证,避免口头约定引发刑事指控;
(2)如实告知项目落地存在的各类难点,不编造虚假工程项目、不伪造官方审批材料,杜绝百分百落地的绝对化承诺;
(3)居间款项单独台账管理,完整留存支出票据、转账记录,资金仅用于项目相关事宜,不得私自挪用、挥霍;
(4)项目无法推进时主动与对方协商退款,切勿失联、拉黑合作方,避免司法机关据此推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合法工程居间行为受法律保护,项目经营失败不等于构成诈骗犯罪。办理此类案件,辩护工作需围绕客观行为、主观占有目的、完整证据链三大核心要点展开,精准划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边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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