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文旅消费持续升温,线上评价已成为消费者选择服务的重要参考,也成为 影响商家经营口碑的重要因素。一则差评究竟是消费者的正常监督,还是对商家名誉的恶意诋毁?近日,四川攀枝花法院办结一起因民宿消费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2026年2月,游客苗某、吴某某入住攀枝花仁和区一家民宿。二人使用民宿公共洗衣机清洗白色衣物,晾晒时发现衣物大面积染色受损。游客随即向民宿经营者索赔150元,经营者认可衣物染色事实,但怀疑系游客操作不当所致,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经营者报警。民警认定此事属于民事消费纠纷,建议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经营者仅支付20元作为补偿。
离店后,苗某二人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发布一星差评,完整叙述洗衣纠纷经过,并附上衣物染色照片、沟通记录。差评发布后民宿评分下滑,经营者认为评价夸大事实、带有主观攻击性,造成客源流失、收益受损,遂起诉至仁和区法院,要求游客删除差评、书面赔礼道歉,并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
仁和区法院审理查明,游客存在真实入住记录,衣物染色情况属实,差评内容以本次消费纠纷为核心,基本事实与客观情况一致,不存在捏造事实情形。民宿提交的营收下滑数据为单方统计,无法证实损失与差评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平台申诉后维持评价展示,佐证评价具备事实基础。
5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发布负面评价,是依法行使监督批评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游客存在恶意诋毁、诽谤商家的主观过错,驳回民宿经营者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网络评价自由并非不受约束,但不能随意苛求消费者。线上评价难免带有个人主观感受,只要立足于真实消费经历,未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语言,即便评价负面、带有情绪,都属于合法监督。市场经营者需要对合理批评保持适度容忍,不能仅凭差评就主张名誉侵权,更不应简单通过诉讼压制消费者正常评价权利。
一审宣判后,民宿经营者提起上诉。二审法官研判,本案法律关系简单、标的不大,但双方情绪对立严重,一纸判决难以化解心结。法官选择双向疏导、分层释法,向民宿经营者讲解裁判尺度:客观负面评价虽短期影响口碑,也能帮助商家发现服务漏洞;频繁起诉消费者,容易引发公众反感,不利于长期经营。
目前,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苗某、吴某某按期删除各平台涉案差评,民宿经营者自愿放弃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同时提醒市场经营者,面对差评优先排查服务问题,积极沟通协商化解分歧,不要盲目发起诉讼;消费者发布线上评价应当理性客观,规范自身言论,禁止借助评价侮辱、诽谤他人,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约束。
来源 | 四川日报
编辑 | 贺 曦
审读 | 张 蕾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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