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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浦东法院“一案调判并行”、浙江多地法院传票传唤调解、民初内部衍生民特案号等实践,都是在现行规则框架内盘活制度资源。调解创新不缺法律依据,真正考验的是能动司法的理念与担当。不少地方习惯于机械办案、避险守旧,对比之下不难理解,江浙沪地区为什么经济较发达、营商环境较好。
【正文】
上海浦东法院在个案中探索“一案之内、部分调解、部分判决”的调判并行处理方式(详见“上海浦东法院”《同一个案子,部分判决,部分调解 》),令人深有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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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里大部分债务人、保证人愿意达成分期还款方案,但两名保证人配偶拒绝调解。倘若机械恪守“要么全调、要么全判”的做法,就只能判决,将引发近九千万元债务集中违约,企业融资中断,两百多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激活一条长期被搁置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先行确认并出具调解书;其余存有争议的部分,依法开庭作出判决。同一案件两份文书,避免企业陷入生存危机。
这类探索并非创设新法,只是把现行规则用足、用活。放眼江浙沪地区,各类调解创新举措早已多点开花。浙江部分基层法院,在诉中委托调解阶段,依托庭前会议程序,使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到庭,同步开展质证与调解;即便诉前委派调解,也有法院尝试以传票通知当事人到场,破解当事人消极回避、调解程序空转的难题(详见“法治应生”《法院诉中委托调解案件,可用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
更具代表性的,是诉中委托调解达成协议后办理司法确认的“一案双链”模式:已立民初案号的案件,调解成功后,无需当事人提交撤诉申请,不再制作民初案号撤诉裁定,直接在原有民初案号内衍生民特附属案号,以司法确认裁定作为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对外生效文书。对比传统“先撤后立、减半退费”流程,既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也减少法院重复劳动(详见“法治应生”《诉中委托调解成功的司法确认案件,如何将民初案号转为民特案号?》)。
这些举措大多不属于颠覆性立法突破。浦东法院调判并行处理方式,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司法解释作为明确支撑;民初案号内部衍生民特案号,契合多元纠纷解决、分调裁审改革相关文件精神;依托庭前会议以传票传唤当事人参与调解,有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基础,法律虽未明确授权,但同样没有明令禁止。
《商事调解条例》出台后,推进调解创新,更是不缺依据,只缺担当。很多法院并非不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司改文件,只是习惯秉持保守思路:无明确规定不行动、无上级部署不尝试。遇到模糊边界问题,第一考量是自保避险,优先选择最稳妥、最陈旧的做法,从而让不少法条静静沉睡,难以转化为化解纠纷的实效。
江浙沪商事繁荣、民营经济活跃,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领跑,绝非偶然。经济活力的背后,是司法机关愿意在法律边界内主动能动履职:不把办案简化为机械走完流程,而是以实质性化解矛盾作为目标;不将“不出错”奉为最高准则,而是主动探索更便民、更高效的解纷路径。传票传唤调解、个案调判并行、民初衍生民特,表面只是文书、案号层面的细微调整,本质是司法理念的转型:从被动履行程序,转向主动解决问题。
很多时候不是法律政策没有规定,而是我们习惯于保守,不善于找法用法、不敢于负责担当。多一点主动靠前,少一点消极自保;多一点创新思维,少一点机械主义,才能真正激活调解制度价值,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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