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专业性,不仅体现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与法律论证,同样体现在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日常沟通之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沟通边界,直接关系到委托关系的稳定性、执业风险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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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的核心原则,是坚守法律服务的专业定位,与辩护工作不相关的琐事不好奇、不参与,坚守职业中立性。
大战在即,“要团结不要分裂”。无论是“后勤保障”的家庭亲属成员,还是并肩作战的辩护人团队,此时的分崩离析最有害。团结一致,才是符合当事人及家属的根本利益,能让各自作战的各方拧成一股绳,共同面对案件的推进。但总有“拎不清”的辩护人,一定要卷入当事人的家庭内斗或者与来源不同的其他共同作战的辩护人“战友”变成相互对抗的两股力量,内耗过大。
禁忌一:介入当事人家庭矛盾
普鲁士军官院校必修课训言“军官的天职是服役,而非议政。”从事任何职业,坚守职业功能是安身立命之本。同样,刑事辩护人的天职是为当事人提供辩护,不是家事律师不能卷入家庭内部利益纠葛。
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家庭环境复杂,例如离异重组的企业家家庭、或者子女众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企业家面临重罪嫌疑,很多家庭成员将自身能否请到让当事人满意的辩护人作为博取当事人满意、为后续争夺财产铺垫的重要抓手。此时就会出现前妻子女聘请的律师,现任妻子也聘请了律师介入。往往两方律师“互不相让”“各自攻讦”,相互攻击各自在事实证据法律上的辩护观点,挑拨背后当事人家属的是非。
深陷其中的各方辩护人,笔者相信都苦不堪言。能够成为大企业家,有一大帮家人争家产的家族掌舵人,不可能乐见这样的多股力量“会战”。即便平日,也会忌讳,更何况遭逢落难之时。辩护人竭力做好辩护,对其他同案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用专业角度审视而不是先设的立场来反对,长时间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当事人会明白谁在为了他的事做专业的努力,谁在另有所图。这也是面临过分复杂家庭局面下,站稳辩护人身份的最好策略。
禁忌之二:替当事人及其家属决定重大事项和关键时刻任由当事人作出错误决策
辩护律师仅提供专业分析、方案对比与风险提示,最终决定权永远归属于当事人及家属。尤其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是否上诉等关键决策上,严禁律师擅自做主。在充分告知利弊后,应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避免因越权决策引发当事人不满或追责。
以下三个案例,均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
案例一:退赔决策的分歧。 庭审后,主审法官联系辩护人,提出当事人妻子主动上交或帮助退赔,量刑可以减少二至三年。当事人妻子不同意主动上交或退赔,辩护人甲多次会见看守所的当事人,让里面的这位一封一封写信告知朋友和其他家属,联合起来向这名妻子施压,要求协助退赔。最终,家族内部为此形成巨大分歧,当事人妻子顶住压力没退赔,造成辩护人、当事人、家属关系紧张,后续无法继续代理的尴尬局面。
案例二:某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涉嫌贪污 7900 余万元、挪用 3000 余万元,检察机关提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六年。这样的量刑建议在辩护人乙看来“条件优厚”,完全可以先认罪认罚,以免后续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上,当事人两罪都有无罪理由,但面对当前的司法难度,不可能得到无罪判决的情况下,事先拿到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确定量刑,也“值得一认”。在家属和当事人明确反对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乙擅作主张带来公诉人为当事人做工作,要求当事人认罪认罚。当事人在自己的辩护人乙和公诉人劝说下,“半推半就”认罪认罚后又反悔,家属得知后强烈不满,当即解除委托关系。
案例三:如果当事人的决策不理性,甚至会导致犯罪更严重,即便当事人再坚持也需要辩护人喝止。辩护人丙在阅卷时发现,作为当事人共同受贿的同案犯"马仔" 在案银行流水的个人账户中尚有 1700 余万元款项未被监察机关掌握。当事人得知后,执意要求辩护人丙向法庭提交该线索,意图 "攀咬" 同案犯“立功”。丙已经告知当事人风险后,当事人本着“自损八千也要伤敌六千”的不理性想法一定要求丙提出。丙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提出后,当事人最终受贿数额又增加了1700余万元的共同受贿金额。事发后,当事人本人和家属“群情激愤”。对于这类情形,当提出意见会加重罪行,即便当事人同意,辩护人无论如何不能应允,应当坚如磐石保持“战略定力”。
其他禁忌:进行同案律师费用攀比或将“之前我就告诉过你”挂在口头“教育”当事人和家属
辩护业务是“非标服务”,一人一个价。当时与当事人签署合同当时,也是自我意志的真实表达,按照合同来提供服务这也是契约精神的应有之义。一看到别的同行进来,收费更高,就开始“闹情绪”,要求“坐地起价”或者动不动“这个事情你让他去办,他收了多少我收了多少”,家属和当事人必然反感。后续的代理和服务也会没有着落。自己反而损失更大。
不是说辩护人不能“教育”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能给他们“立规矩”,实际上从头到尾,辩护人很多时候就在扮演一个耐心的老师角色,告诉他们各个阶段实体、程序、法律问题,帮他们做判断。当事人和家属的信息往往来自各方,作为非专业人士,更容易受各种错误信息的蛊惑,在一些事情上没有考虑辩护人的意见,自行决定错误。辩护人没有必要纠结一时一事当事人的决策是否正确,对待自己的态度是否存在问题。当错误决策的结果已经造成,他们内心想必已经悔恨,再回头问计的时候,最不希望听到类似“刺耳”。顺畅地继续信任,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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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慧敏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学术兼职: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论坛学术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学术成果: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核心期刊/ 权威报刊发表法学论文多篇。
执业专长: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曾办理厅局级干部受贿、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 50 余起、行贿案件多起,均实现数额核减、量刑远低于量刑建议的良好辩护效果;成功办理内幕交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多起,斩获无罪、罪轻等优质辩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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