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孔浩,曾任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旧县镇石圳村村委会主任。今天发布这篇文章,不是为了针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而是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石圳村村民,也是一名基层干部,面对村内因紫金矿业紫金山多年矿产开采产生的遗留问题,感到责任在肩。
我们村目前面临耕地永久损毁补偿、千亩林地历史协议、矿山道路报批三类遗留问题,这些问题都有相关文书、历年协议、村民证言等完整佐证。本文仅客观陈述已查实的书面事实,针对政策标准、项目审批、补偿机制提出合理疑问,恳请属地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予以核查、公开答复。所有诉求均立足全体村民长远生计与集体资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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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关于耕地损毁与补偿机制的疑问
以村民孔某河为例,1991年经层层审批,他合法开垦了村内高速路以北“船底窝”的几亩荒地,并耕种三十余年。但因紫金矿业长期开采,导致石圳村高速路以北整片农田水土流失、地下水源枯竭。近百名村民联名签字证明,整片耕地已彻底丧失复耕条件,大面积土地常年抛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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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村主任孔瑞尧也曾于2025年出具书面证明,佐证矿山开采对农田造成永久性损毁、无法恢复耕种的客观事实。自2006年起,紫金矿业与村两委协商确定,每年将青苗补偿款拨付至村委会,再分发给农户。2014年《林地租转征协议》中,约定农田补偿统一提升至933元/亩全额发放,该标准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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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行模式存在无法回避的民生短板:协议仅约定青苗补偿发放至矿山闭矿。一旦矿山关停,补偿直接永久停止。针对已经永久灭失、无法修复的耕地,没有任何一次性征收安置、土地置换或后续赔付方案。矿山闭矿后,村民将失去全部土地收益,长远生计没有任何保障。
我曾前往邻村了解同类问题处置方案,发现邻村采用了“耕地、林地统一作价、入股矿业企业”的长效保障模式,参照标准每年可获得10%固定分红,且约定矿山闭矿后全额返还土地作价本金,村民终身享有稳定收益。而本村同等规模损毁农田,仅执行限时、无兜底的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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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代表全体村民提出疑问:仅设置阶段性青苗补偿,是否符合现行农用地损毁补偿的规范要求?同一县域、同一企业造成同类耕地损毁,为何邻村有长效分红,本村却无?差异化处置的依据是什么?针对大面积永久性失地村民,主管部门是否有配套的长远生计保障预案?
其次,是关于千亩林地“租转征”协议的权属疑问
2006年起,紫金矿业租用本村892.72亩林地。2014年9月30日,前任村委会与紫金矿业签订《林地租转征协议》,约定将1094.757亩租赁林地转为正式征用,补偿标准8280元/亩,合计906.4588万元已发放。但在梳理台账时,我发现了重大疑点:该份“租转征”协议并未完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定征地报批流程。经审理认定,这1094余亩林地的法律属性并未变更为征地,依旧为村集体出租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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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合法林地征收补偿应包含林地补偿费、林木附着物补偿费、失地人员安置补助费。但2014年名义上的“征地”仅兑付了单一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失地安置补助两项法定款项至今未核算、未发放。对此,我提出疑问:企业拨付的906余万元,法律定性究竟是租金还是征地补偿?若实质仍为租赁,为何按征地标准核算?若为征收,为何缺失法定补偿款项?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能否牵头梳理历史协议,补齐村民缺失的法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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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关于萝卜岭矿山道路建设的疑问。
近年,紫金矿业在本村萝卜岭片区修建了一条总长4.5公里的道路,直接连通矿区作业面,用于矿石运输和物资转运。该道路以“防火路”名义立项建设,但实际主要服务于矿山生产经营。项目落地后实际占用村集体林地约200亩,大量原有林木被损毁。道路旁的私人毛竹林获得了十多万元补偿,但村集体和占地农户却未收到公开的林地、林木占地补偿信息。对此,我提出疑问:项目申报用途(防火)与实际用途(运输矿石)是否一致?若属企业经营性占地,是否应当依规足额核算并发放林地、林木补偿?能否由林业、自然资源部门针对该条道路开展占地、补偿专项核查,并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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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曾任村委会主任,我所有陈述均依托生效判决书、书面协议、证言等客观证据。我的诉求出发点仅为维护全村数百名村民的合法集体资产权益。在此,我代表石圳村全体村民,提出三点核心诉求:一是重新制定农田补偿方案,针对永久损毁的千亩农田,解决闭矿后村民无补偿兜底的民生难题;二是由相关部门牵头,全面梳理1094亩林地协议,补齐缺失的林木、安置补偿,明确集体林地合法权属;三是实地核查萝卜岭4.5公里道路的立项、占地、补偿资料,规范矿山企业林地占用审批流程。
再次感谢大家的关注。我盼望紫金矿业及属地职能部门能重视村民多年合理诉求,拿出公平、长效、可落地的解决方案,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村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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