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8日,扬州宝应杜先生的母亲在小区内被一只重达88斤的陨石边牧扑倒。
监控画面显示,当天上午,杜先生的母亲张女士买完菜,牵着自家柴犬步行回家,走到小区楼下的一个路口时,另一名狗主人牵着一只边牧走过来。双方未发生碰撞前,边牧就已经很兴奋,对着路过的电动车吠叫。紧接着,看到张女士身后的柴犬后,边牧瞬间激动失控,尽管边牧的主人全力拉扯牵引绳,但仍无法控制边牧径直追着柴犬扑咬,走在前方的张女士当即被扑倒在地。
事发后,杜先生接到母亲电话赶到现场,边牧的主人开车将张女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张女士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远端骨折,需手术治疗。
宝应市民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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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报警以后,派出所去测量狗的一些数据。狗的重量是88斤,头到身体不含尾巴长大概是一米,肩高是58到59。我要量狗绳,对方把狗绳也拿过来,我一看狗绳就不对,监控中是伸缩的 ,在扑向我母亲之前有三米左右,完整长度应该是有五米长的。
杜先生说,他再和对方交涉后,对方也承认,交到派出所的牵引绳被截短了。
宝应市民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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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拆开从里面截短,而且这种伸缩绳一旦拆过就没有伸缩性了,这个长度和监控里面完全不对。
4月13日,宝应县公安局白田派出所对张女士被犬只伤害案立案。之后,张女士在宝应县公安局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目前,张女士已做完手术,医药费花了两万多。杜先生说,对方仅支付了检查时拍CT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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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边牧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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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说拒赔,当时我自己也报了警,到时候要协商多少钱我就赔多少。如果从法院走的话,法院判多少,我就给多少钱。
此前,边牧的主人在接受潇湘晨报采访的时候表示:走法律程序,不会拒赔。但近日,记者多次联系边牧的主人吴某,但始终没有联系上。
7月10日,宝应县公安局白田派出所出具了一份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张女士被犬只伤害一案没有违法事实,对于边牧主人吴某使用的牵引绳长度超过限度,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有牵引绳长度超过限度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规定,也未将牵引绳长度超过限度作为是否采取安全措施的标准。案发当日,边牧主人吴某携带犬只出户时已采取牵引绳牵引。
依据《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边牧主人的行为系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的情形。对此,杜先生不予认可,他认为,边牧的主人虽然牵了绳,但并没有做好安全措施。
宝应市民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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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方是完全没有做到安全措施的。首先一个老年人,牵这么大的狗,什么样的绳子都是牵不住的。第二,狗绳是五米的,伸缩狗绳,对狗的控制能力就比较弱,在事故发生之前,她的狗就已经展现出来了兴奋和失控的状态,她就应该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比如喝止,或者说是把狗绳缩得更短一点,对方没有任何动作。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国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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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边牧对柴犬的追赶,导致张女士摔倒在地受伤,可以形成完整的因果关系。张女士受伤就是边牧造成的,边牧的主人应当对张女士全部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边牧主人能证明张女士在这个事件中有过错,但视频可以看出来,张女士正常行走,无任何过错。
同时,律师还表示,牵了狗绳不等于无责,还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法律规定的“安全措施”绝不仅仅是“系一根绳子”。除了牵引,还应根据犬只体型、性情采取佩戴嘴套、缩短牵引长度、在公共场所紧紧掌控、及时安抚动物情绪等全面措施。
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国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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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拴绳”只是底线,而非上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立法本意在于督促饲养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饲养人不能因拴绳就麻痹大意。尤其当饲养大型犬、面对老人、孩子等易受伤害群体时,饲养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律师建议,杜先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
来源:南京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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