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河北沧州。自2026年1月6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将赵恩亭受贿案发回黄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来,该案在检察环节的审查工作已停滞超过六个月。当事人赵恩亭质疑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存在超期不作为情形,导致案件纠错程序陷入停滞。
![]()
赵恩亭曾任黄骅市市长助理、“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2014年3月,赵恩亭因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及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3月,黄骅市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2018年12月,沧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赵恩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9年12月30日,赵恩亭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赵恩亭持续申诉。2022年9月,黄骅市检察院向黄骅市委政法委提交书面汇报,指出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建议有管辖权的机关重新审理。
![]()
2025年7月,沧州市中级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25年12月11日,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赵恩亭在审理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需进一步查证核实,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黄骅市法院重新审判。2026年1月6日,沧州市中级法院向赵恩亭宣读该裁定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每次期限为一个月,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这意味着,即便案件经历两次补充侦查,法定最长审查周期也仅为六个半月,且每次延期或补侦均需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然而,自2026年1月案件移交黄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以来,该院未就再审裁定开展实质性审查工作。截至2026年7月29日,距离裁定发回重审已逾六个月,远超法定一般审查期限及延长审限。目前无公开信息显示该院已启动补充侦查程序,亦无证据表明已履行延期审批手续,案件停滞缺乏合法事由支撑。
在此期间,赵恩亭及其辩护人多次向黄骅市检察院提交书面材料,要求依法审查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撤回起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未获得书面答复。黄骅市检察院亦未向法院移送完整案卷及无罪证据材料,导致重审程序无法推进。
2022年黄骅市检察院出具的核查汇报曾明确指出该案存在八大类、二十五项侦查起诉违法事实,并建议重新审理。2025年12月沧州市中级法院的再审裁定亦确认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尽管已有检察机关自查结论及法院再审裁定,但黄骅市检察院新任班子未就上述法律文书采取相应履职行动。
![]()
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审查起诉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设定的刚性约束,旨在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发回重审案件中,检察机关对原判决的审查及对新证据的核实,更应体现司法纠错的紧迫性与严肃性。若在无补充侦查、无合法延期审批的情况下,审查时间显著超出法定上限,且对当事人及辩护人的合法诉求未予书面回应,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法定办案期限规定。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检察环节的超期停滞不仅阻碍了案件纠错进程,也可能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依法及时履行审查职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作出撤回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落实“有错必纠”原则、维护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目前,赵恩亭案仍处于程序空转状态。当事人质疑黄骅市检察院未就再审裁定开展审查、未移送卷宗、未作出法律决定的行为构成超期不作为,已对案件纠错进程造成实质性阻碍。该案后续进展,仍有待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职责。超期停滞、拒不履职,不仅涉嫌违反法定办案期限规定,更是对“有错必纠”原则的公然背离。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检察环节的超期不作为,正在一点点消磨着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