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3月至10月,原告王在蒋承包的项目提供劳务,被欠17649元工资。被告各方对清偿责任存在争议,案件难点在于厘清各被告之间的关系及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四川XX司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先承担清偿责任后可追偿,蒋支付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
张玥律师是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合川区非诉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她兼具深厚法学功底与人文关怀能力,2014年获心理咨询师资质,曾任职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熟悉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20年3月至10月期间,原告王被蒋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原告被欠劳务费17649元未支付。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仍有欠款。土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XX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
原告王委托张玥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1764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各方答辩各执一词,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
各方提交了相关证据,王提交工资表汇总表,土木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提交结清承诺书。
张玥律师仔细研究这些证据,梳理各被告之间的关系和责任。她发现四川XX司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这是关键的责任点。在庭审中,张玥律师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清晰阐述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四川XX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蒋应支付原告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从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原告对四川XX司、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承担。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梁及其法定代理人梁与被告唐就抚养费产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年5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拖欠抚养费9500元,并要求被告自20年12月起提高每月抚养费至1000元。张玥律师和胡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与被告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须支付20年5月至20年11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9500元,分两期支付;从20年12月起,被告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梁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款项支付至原告梁奶奶彭的微信账户,若唐未能足额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梁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和张X因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主张已超付货款,并质疑欠款条的有效性。张玥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充分展示证据,有力反驳上诉人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公司支付公司货款3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时间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张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玥律师执业以来,秉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在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非诉领域积累了扎实功底,尤其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工伤劳动争议、金融消费纠纷等案件处理。她多次获评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优秀律师”“法律援助服务之星”,凭借专业能力和调解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众多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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