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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公安夏季治安
打击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第 38 期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敲击键盘、按下“发布”键前
请务必核实真相
近日
古蔺公安依法查处一起
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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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近日
古蔺县某大桥附近有群众聚集
罗某途经时
在未了解真相的情况下
为博取网络流量
擅自下载他人拍摄的现场视频
并配以虚假音频
散布 “因生意不好、开不起工资、
补不起工人工资” 等不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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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罗某将该视频
发布至个人抖音账号对外传播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网传“欠薪跳桥”信息均为不实内容
罗某发布不实视频误导网民
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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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的行为
已构成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罗某
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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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短视频平台、社交软件等网络公共空间,同样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每一位网民都需对自己的网络言论和发布内容负责。
1. 严守事实底线,杜绝造谣传谣。面对突发警情、社会事件,切勿仅凭碎片化画面、片面言论主观臆断,严禁随意杜撰事件原因、编造虚假剧情,不得为博取流量、吸引关注刻意制造传播不实信息。
2. 谨慎转发传播,不信谣不传谣。广大网民在浏览网络信息时,要提高辨别能力,对于未经官方核实的现场视频、小道消息,不点赞、不评论、不转发,自觉抵制各类网络谣言。
3. 违法必被追责,心存侥幸不可取。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若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公共恐慌、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蔺公安
护蔺平安
来源丨网安大队
编辑丨罗娅婷
一审一校丨田野
二审二校丨吴菁
三审三校丨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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