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黄某因遛狗问题,对邻居胡某怀恨在心。黄某多次搜索、收藏正当防卫相关法律案例,之后故意挑衅胡某,胡某情急之下捡木板打黄某,黄某掏出刀刺中胡某致死。黄某称自己属正当防卫,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不是正当防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近日,法院案例库公开了该案内容,重点分析了“防卫挑拨” 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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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黄某与胡某都住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一小区,二人曾因遛狗等琐事产生纠纷,黄某因此记恨胡某。2023年9月3日18时50分左右,黄某带了一把折叠尖刀在小区内扔垃圾,与正在遛狗的胡某相遇,黄某故意言语挑衅对方,二人发生争执。胡某捡起地上一块木板打黄某,黄某掏出折叠刀捅刺胡某颈部一刀,致其倒地。随后黄某拨打120、110,胡某被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查明,案发前黄某多次通过手机检索、收藏正当防卫相关案例及法律问答。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认为,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五个条件,缺一不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 号) 第八条规定:“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是否属于“防卫挑拨”, 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存在积怨、行为人是否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以及是否主动挑起冲突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 “防卫挑拨” 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该案中,黄某曾与胡某因遛狗拴绳等琐事有积怨,其在案发前多次使用手机搜索或收藏 “遛狗不拴绳违法”“正当防卫”“被打后还手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 等内容,且黄某下楼扔垃圾却随身携带刀具。综合该案情节,足以认定黄某借防卫之名,行侵害胡某之实,不属正当防卫。
综合该案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激化引发,黄某有自首情节等因素,202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提出上诉,2024年8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姓)
来源:现代快报/现代+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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