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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次看似平常的违停行为,一次漠视警示标识的侥幸心理,让业主的爱车被小区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受损,进而引发保险公司向物业公司追偿的纠纷。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判决认定某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二审由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生效判决明确了建筑物外墙脱落致损纠纷中“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适用标准,清晰划分了违停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责任界限,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亦对规范小区停车秩序、引导各方主体履行各自义务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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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停消防通道 遭遇“飞来横祸”
2024年6月13日,对于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业主肖某而言,本是寻常一日。其驾车返回位于某小区的住所时,因楼下常规车位已满,为图方便,便将车辆停放在了小区后门通道东侧的消防通道上。该区域并非规划停车位,且在其停放位置旁的墙面上,湘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清晰张贴着“消防通道,禁止停车”及“禁止停车,高空坠物后果自负”的双重警示标识,明确提示了此区域停放车辆可能面临的风险。
然而,意外总在不经意间发生。当日16时许,该栋建筑物外墙一片瓷砖突然脱落,不偏不倚砸中肖某车辆的引擎盖与前挡风玻璃,导致车辆多处受损。肖某发现后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确认车辆损伤确系外墙瓷砖脱落直接造成。后续经专业机构定损,车辆维修费用共计4050元。
所幸肖某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某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并审核后,依据保险合同向肖某支付了全额理赔款4050元。同时,某保险公司与肖某签订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依法取得了向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的一方进行追偿的权利。基于此,某保险公司将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某物业公司诉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激辩 是否尽到管理之责
庭审中,双方围绕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此次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某保险公司主张,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建筑物的管理人,负有法定的检查、维护和保障外墙安全的义务。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外墙瓷砖发生脱落,这一事实本身即证明某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忽或维护不到位的情形。”某保险公司进一步强调,“尽管事发区域有警示标识,但某物业公司并未采取诸如电话通知等更为积极的措施阻止肖某在此停车,未能完全尽到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某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负全责。”
面对指控,被告某物业公司则坚持其已恪尽职守。某物业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一系列证据进行抗辩:首先,关于隐患排查与维修,某物业公司提交了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多次对小区外墙瓷砖脱落问题进行针对性维修的记录,证明其并非放任不管,而是持续在进行维护。其次,关于风险告知与警示,除了现场醒目的警示标识外,某物业公司还曾向全体业主发函,明确指出外墙瓷砖存在脱落风险,并积极号召业主共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彻底修缮,体现了推动问题根本解决的意愿。第三,某物业公司强调,外墙瓷砖脱落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建筑物随年限增长可能出现的自然损耗现象,具有突发性和不可完全预见性。其已采取定期维修、风险警示、告知业主等多重措施,履行了与其管理职责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行为上亦无失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 厘清责任界限
承办法官经实地走访、多方询问并梳理证据后,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剖析,并作出判决。
法院首先明确了本案适用的归责原则。本案虽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为案由,但根源在于建筑物脱落这一侵权行为,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即首先推定作为管理人的某物业公司存在过错,除非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没有过错,方可免除责任。
其次,法院重点审查了某物业公司是否成功证明了自身“无过错”。第一,在履行维修义务方面,某物业公司提供的多次维修记录及其向业主发函号召申请维修资金的行为,表明其已主动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了力所能及的维修和推动根本解决的措施,并非怠于履职。第二,在履行警示义务方面,事发消防通道区域设置的明确警示标识已足以对通常情况下的车辆停放者起到风险提示作用。法律并未苛求物业公司必须对每一次违规停车都进行及时的人工干预,如电话通知移车,尤其是在已设置清晰警示的情况下。第三,综合判断管理合理性方面,对于外墙瓷砖脱落此类部分源于建筑物自然老化的风险,不能简单以损害结果的发生倒推管理人存在过错。关键在于管理人是否采取了与潜在风险相适应的、必要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本案中,某物业公司通过“定期检查维修﹢设置醒目警示﹢主动告知业主风险并寻求解决方案”的组合举措,已经达到了“善良管理人”应尽的合理注意标准。
综上,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管理、维护和警示义务。既然某物业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相应地,某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础也随之丧失。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可了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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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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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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