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
【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许某在已获得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后,仍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核心裁判规则如下:
其一,人身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属责任聚合而非责任竞合。 法院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保护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保护的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配偶权。家庭暴力行为同时侵犯了受害方的生命健康权和配偶权,两个请求权依据不同、保护法益不同,可以并存,不构成竞合。受害方依据前一法条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仍可依据后一法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其二,两种赔偿的赔偿范围不同,在先的人身损害赔偿不能涵盖在后离婚损害赔偿的全部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主要针对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而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涵盖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还涵盖对配偶身份权益侵害的抚慰。在先判决的赔偿范围更窄,不能替代和覆盖在后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
其三,两种赔偿的功能价值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旨在填平身体、健康受损的直接损失,实现“平均的正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则承载着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是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暴力的危害远超身体伤害本身,还包括对婚姻关系的根本性破坏、对受害方精神创伤以及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的恶劣影响,后者需要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予以专门评价和救济。
其四,在后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不构成重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须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三个条件。本案中,尽管两次诉讼基于同一家庭暴力事实,但请求权依据、赔偿范围和权利义务关系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2025)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许某与蔡某于2021年初相识,于2022年6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7月举行婚礼,2022年11月29日生育婚生女。2024年5月13日5时许,蔡某与许某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纠纷,蔡某徒手殴打许某的头部、手部,致使许某颅内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指骨骨折。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许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额面部、左眼部、左肘部、左前臂、右上臂、左拇指及左手背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许某于当日报案,蔡某于2024年5月15日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蔡某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许某经济损失13562.69元。许某于2024年5月26日携婚生女返回娘家居住,于2024年7月4日诉至法院诉请准许离婚,由许某抚养婚生女,蔡某支付抚养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等蔡某辩称,同意离婚,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不予认可,其已被刑事处罚,已承担了责任,不需要再支付损害赔偿金等。
![]()
【案件焦点】
受害方因家庭暴力行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是否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再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并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蔡某在与许某发生口角纵纷时,动手殴打许某致其受伤,经生效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故可认定恭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许某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鉴于蔡某已被判处刑罚亦已被判决赔偿许某因该伤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综合考虑双方矛盾及蔡菜创经济情况等因素,酌定蔡某应向许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40000元。2025年月6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准予许某与蔡某离婚;
二、婚生女由许某直接抚养,蔡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婚生女自2024年5月26日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
三、蔡某享有对婚生女的探望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蔡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女二次,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许某与蔡某协商;若协商不成,则探望时间、方式为:蔡某可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末各探望婚生女一次(若未接回留宿,则探望时间为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若接回留宿,则探望时间为周六上午九时至周日上午九时),许某应予以协助、配合;
四、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许某离婚损害赔偿金40000元;
五、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蔡某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家暴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同时主张双重赔偿的典型案例,厘清了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关系,对家暴受害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打了白打”的法律否定。 施暴方常以“已承担刑事责任、已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拒绝在离婚时再支付损害赔偿。本案明确否定了这一抗辩,确认离婚损害赔偿具有独立于刑事处罚和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的价值,两者可以并存。这一裁判规则强化了对家暴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使施暴方不能以“一事不二罚”为借口逃避对配偶身份权益侵害的民事责任。
其二,家暴受害方的“双重救济”路径。 本案为家暴受害方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线:刑事追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第一重救济;离婚诉讼+离婚损害赔偿为第二重救济。两种路径并行不悖,受害方不必在刑事追诉和离婚维权之间做出选择,可先后或同时主张。本案中许某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获赔13562.69元,再通过离婚诉讼获赔40000元,两种赔偿叠加,合计53562.69元。
其三,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法院在酌定4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金时,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蔡某已被判处刑罚、已赔偿经济损失、双方矛盾程度及蔡某的经济情况。这提示,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并非机械计算,而是由法院综合案情酌定。施暴方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事实,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赔偿数额的裁量,但不影响赔偿责任的成立。
其四,合规启示与风险防范。 对于家暴受害方,应重视证据保全——伤情鉴定、报警记录、就医病历、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均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核心证据。在刑事追诉阶段,应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中,另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两者并行,可最大化权益保障。对于家暴施暴方,应清醒认识到家暴行为的法律代价远不止刑事责任:刑事判刑、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三者可以叠加适用,使施暴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面临沉重的经济赔偿。本案蔡某被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另需支付两次赔偿合计五万余元,且丧失子女直接抚养权,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