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酒后驾车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男子宋某与同事们一起聚餐,喝酒后驾车发生单方事故,经救治多日后不幸离世,宋某家属将饭局组织者及另外5名同桌人员起诉索赔。晋中市中级人民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即6名聚餐人员合计赔偿22.3万元。
法院认定死者负事故主要责任,同桌聚餐者被判赔偿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5年3月15日凌晨,宋某与同事黎某、谢某、柳某、韩某、吴某、凡某在一家饭店就餐,饭局由柳某组织并结账。就餐期间,除凡某外,其余人都喝了酒。之后宋某驾车离开,途中碰到交通标志杆后,车辆失控撞向路边垃圾池,造成车辆损坏、宋某受伤昏迷。路人报警后,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伤势严重两次转院治疗。2025年5月9日,宋某因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认为,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自身酒后的身体状况及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但其疏于履行确保自身安全的责任。结合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宋某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黎某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对宋某的人身安全负有应有的提醒、照顾、护送义务,但饮酒时未劝阻宋某过量饮酒,黎某等6人在明知宋某酒驾违法且存在危险时未予阻止,未采取实际行动进行照顾、护送等,未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对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柳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7%的赔偿责任;黎某、谢某、韩某、吴某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凡某虽未饮酒,但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的赔偿责任。法院判柳某赔偿7.8万元,黎某、谢某、韩某、吴某分别赔偿3.3万元,凡某赔偿1.1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同桌饮酒者存在过错,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黎某等6人提起上诉。黎某等人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大家在吃完饭后,也劝过宋某喝酒不要开车,已经做到了合理的劝解义务,宋某驾车回家是其执意的结果,并非众人不关心的结果。宋某是交通事故致死的,不是喝酒喝死的,一审法院随意扩大责任范围,把饭桌之外其他原因发生的事件归责到饭桌上,会破坏人们日常的生活秩序,冲击人们正常的生活理念,使人们的正常交往处于不安定之中,请求二审改判。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某对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进而死亡存在主要过错。情谊性的适量饮酒并不当然构成侵权,但应及时劝阻过量饮酒者,并对饮酒者尤其过量饮酒者妥善安置。黎某等人虽称在聚餐结束后劝阻宋某开车,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对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进而死亡存在过错。柳某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相较于其他饮酒参与人,具有更高的义务劝阻过量饮酒者并对饮酒者妥善安置。凡某虽未饮酒,但作为凌晨一同较长时间聚餐的人员,仍应对宋某饮酒后的妥善安置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一审法院区分组织者、饮酒者、未饮酒者的不同过错,判决柳某、黎某、谢某、韩某、吴某、凡某分别承担7%、3%、3%、3%、3%、1%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黎某等人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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