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广大职工朋友们:
当前我市已进入盛夏高温季节,高温天气持续增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 239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诸城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现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时间管控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预报,合理调整作业时间:
1. 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2. 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40℃以下,全天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5 小时,11 时至 16 时应当暂停室外露天作业;
3. 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暑降温措施,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全面落实防暑降温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合理布局生产现场,采取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配备座椅、通风或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3. 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
5. 为高温作业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三、依法保障中暑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中暑职工,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会依法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高温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提出整改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将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广大职工如遇用人单位违反高温劳动保护规定、不按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等情形,可向本单位工会反映,也可通过 12351 工会服务热线、1233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全市各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共同守护职工生命健康安全。
诸城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 年 7 月 28 日
来源:诸城职工之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