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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为丈夫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条款约定自驾车意外身故按10倍保额(100万元)赔付。投保第六年,被保险人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身故。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属性为机动车。保险公司仅按一般意外身故赔付10万元,拒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差额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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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条款中对“个人非营业车辆”的限定为由拒赔:该条款将“个人非营业车辆”限定为“在境内登记,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行驶证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驾驶的车辆未经登记,不符合该定义,不属于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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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律师代理后提出:
一、该条款系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效力。条款对“个人非营业车辆”的定义明显小于通常理解,将按常识应属于“个人所有且非营运”的车辆排除在外,实质上缩小了保险责任范围,属于免责条款。该脚注字体明显小于合同正文、位于页面底部分割线下方,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保险公司亦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二、涉案车辆实际属于“个人非营运车辆”。 该车辆系被保险人个人所有、非营运使用,经鉴定属机动车,其上路行驶带来的风险与登记车辆无异。未登记系客观原因所致,不应成为拒赔理由。
三、格式条款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个人非营业车辆”存在两种解释时,应采有利于受益人(家属)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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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法院均采纳开尔律师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差额90万元(合计100万元,此前赔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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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张媛媛
· 保险团队资深律师
资深民商事律师,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专精保险金融、侵权工伤、婚姻家事等核心领域。
周某意外险拒赔案,保险公司认为醉酒属于免责条款,最终获赔100万元;张某意外险拒赔案,在高风险职业的不利条件下,最终获赔50万元;赵某再生障碍性贫血少儿重疾险拒赔案,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重疾险理赔条件,最终调解获赔36万元。
擅长将法律风险防控深度融入商业运营。深谙重大复杂案件的团队协作之道,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兼具战略高度与落地实效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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