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张XX入职青岛某公司后,公司未签合同且拖欠工资。张XX申请仲裁,委托李琪律师维权。本案难点在于需确认劳动关系、核算工资和二倍工资差额。最终,仲裁委支持诉求,公司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1433.3元。
在劳动纠纷频发的当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张XX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2020年3月11日,张XX进入青岛X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为一名渣土运输车司机。公司与他口头约定每天四点上班,工作至次日凌晨五点,日工资8000元。然而,自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张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拖欠了他2020年6月份7天工资1890元、7月份23天工资6210元。
张XX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他委托了山东廉威律师事务所的李琪律师和杨XX律师代理此案。李琪律师执业于山东廉威律师事务所,是青岛市女律师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
李琪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始收集证据。她仔细研究了张XX的工作情况,整理相关材料,为仲裁做准备。在仲裁过程中,李琪律师明确提出了张XX的诉求,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公司方面则进行了抗辩,但在李琪律师充分的证据和有力的法律论证面前,其抗辩显得苍白无力。经举证质证,仲裁委做出了裁决。
首先,确认张XX与公司之间于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裁决明确了张XX的劳动者身份,为后续的赔偿奠定了基础。
其次,公司需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张XX2020年6月份、7月份拖欠工资8100元。这让张XX追回了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保障了他的基本生活。
再者,公司要支付张XX经济补偿金4000元。这是对张XX因公司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最后,公司还需支付张XX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333.3元。这一裁决是对公司未签订合同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了张XX的合法权益。
整个案件中,李琪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地为张XX固定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观点,推动了仲裁委做出公正的裁决,成功帮助张XX挽回了经济损失,共计41433.3元。这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核心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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