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近日,极目新闻报道“甘肃省河西学院讲师邓渊博脱产读博6年多,毕业答辩前脑出血倒在宿舍,王晓雯为丈夫申请工亡,告赢人社局,仍被拒绝认定”一事后,张掖市人社局(简称“人社局”)发布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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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王晓雯已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一事反映至巡视组。人社局接收巡视组转办的信息后,受理并启动调查。7月28日,王晓雯对极目新闻记者称,通报后她收到了人社局就转办信息作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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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受访者 供图)
最新进展:家属将再次起诉人社局
王晓雯表示,人社局的通报及就转办信息作出的答复,内容基本一致。核心是,她若不服人社局第二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晓雯称,行政复议时限已过。她认为,为邓渊博申请工伤认定是家属的合法权益。目前,她已与代理律师沟通,正在准备材料,打算再次起诉人社局。
再次诉讼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根据现有证据及法院判决,邓渊博脱产读博属于“因工外出”;他租住在西安某高校宿舍准备博士论文答辩,是为毕业做准备,也打算毕业后继续服务河西学院,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邓渊博48小时内脑死亡的鉴定意见具有证据效力,且有多起类案判决支持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社局所谓的“违规租赁宿舍、继续滞留西安高校”是在一审期间提交过的证据并已质证,高台县法院在综合考量全部证据的基础上判决:撤销人社局第一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又以相同理由,即“违规租赁宿舍、继续滞留西安高校”,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因此她将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人社局第二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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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摄)
对于第二个关键点,人社局和甘肃省人社厅(简称“人社厅”)有不同观点。7月28日,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对极目新闻记者称,该局将“违规租赁宿舍、继续滞留西安某高校”作为依据之一,认定邓渊博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视同工伤,是针对法院判决中“事实认定不清”,去西安做的调查,“这是人社局把之前没有调查的情况查清楚。”对此,人社厅工伤保险处一名工作人员称,这是人社局重新认定前补充的证据。人社厅已给出指导意见,要求人社局公平公正地处理邓渊博工伤认定案。对于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观点,两位受访者均不予评价,称王晓雯可继续起诉人社局。
截至发稿,极目新闻记者联系河西学院多个部门,了解校方对该案的最新看法,均未得到具体回复。此前,河西学院人事处工作人员称,高校只是参保单位,工伤认定权限在人社局。高校只能配合人社局调查举证,没有决定权。邓渊博考取的博士院校和专业比较好,河西学院根据学科、物电学院和学校发展需要,支持他去脱产读博,毕业后继续服务本校。遗憾的是,他在毕业前离世,校方深表惋惜。在他读博期间,学校的管理有瑕疵。校方正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在职教师定向、非定向读博及博士人才引进工作。
记者了解到,近日,人社局联系的爱心人士表示,愿意为王晓雯的孩子提供经济帮扶。王晓雯婉拒了,称自己目前仍在维权,通过依法诉讼为丈夫争取公平公正的工伤认定结果,“感谢各方对孩子的关心,我不接受经济帮扶,否则会有网友说我像博取同情一样,要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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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受访者 供图)
2008年,邓渊博硕士毕业,入职河西学院,在物电学院担任在编讲师。在职期间,他考取了西安某高校电气工程专业博士生。2017年6月,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他与河西学院签订委培读博协议。协议约定,邓渊博以脱产方式外出读博,学习时间3年,毕业后应回河西学院服务8年。若违约,他需退回相关费用及缴纳违约金16万元。
因跨专业等客观原因,邓渊博未能按期完成学业。他之后以延毕博士生的身份租住在西安某高校,为毕业做准备。2023年12月,他向河西学院人事处及物电学院提交说明,自己将在几个月后毕业并回河西学院工作。
此后,邓渊博一直住在西安某高校宿舍,准备论文和答辩。不幸的是,2024年1月4日晚,众人在宿舍找到邓渊博时,他昏迷倒地,被送医救治。入院记录显示,他长期熬夜劳累,被发现时意识不清已22小时。1月17日凌晨,医院宣布邓渊博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因为脑出血,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
邓渊博39岁外出脱产读博,去世时46岁。这6年多里,河西学院持续在给他发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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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摄)
2025年2月,人社局认为邓渊博的临床死亡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王晓雯不服该决定,将人社局起诉至张掖市高台县法院,河西学院被列为第三人。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渊博于2024年1月5日1时7分已脑死亡,其在入院后48小时内的临床表现符合脑死亡临床特点。
高台县法院认为,根据约定期限,邓渊博在西安的学习期间应视作“因工外出”。针对发病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人社局未调查核实,亦未提交证据。人社局在无证据排除脑死亡的情况下,以临床死亡时间为依据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高台县法院以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判决:人社局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人社局败诉后未上诉,而是在2026年3月再次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新决定依据为:邓渊博于2023年6月结业后,违规租赁其他学生宿舍、继续滞留西安某高校,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凌飞指出,虽然近几年采取脑死亡标准认定工伤的判例呈增多趋势,但仍未形成主流。人社部门在认定视同工伤时普遍保守,把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48小时规则卡得很严,常以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载明的临床死亡(拔掉呼吸机后心跳停止)时间作为唯一判定死亡依据,不少案例因该时点超出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
(文中王晓雯、邓渊博为化名)
编辑:陈曦紫 罗婷
审核:谢礼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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