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5个月的东西还拿来卖!浙江杭州,17岁理发学徒在隔壁便利店花4元买蒙牛真果粒,喝一口发现酸得像酸奶,翻看喷码发现过期近5个月,这还不是第一次,他之前提醒过店家两三次,换来的仍是过期品,此次引用后查肝功能三项超标,店家只肯赔一箱奶,双方僵持不下,这“千元保底”的法条,店家躲得掉?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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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0日晚,杭州滨江古塘路一带的理发店刚送走最后一波客人,17岁的小许收拾完剪刀和吹风机,像往常一样拐进隔壁的“微笑便利店”。
他熟门熟路地从冷藏柜拿了盒蒙牛真果粒,微信扫码付了4块钱,撕开吸管插进去,边走边喝,第一口下去就觉得不对,小许后来跟记者形容:牛奶饮品喝着像酸奶一样,酸得发涩。
他停下脚步,借着路灯翻看包装盒侧面的喷码,生产日期:20250817,保质期:6个月。算下来,这盒奶到2026年2月17日就该下架,而他喝到嘴里的这天是2026年7月10日,过期将近5个月。
盒里已经被他喝掉了三分之一,小许当场折回店里找店员,门店负责人后来给他打了个电话,开口就说:赔你一箱牛奶,这事就这样过去了,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
小许回了一句:按食品安全法该怎么赔怎么赔,你带我去全身检查一下。对方没接话,事情就这么僵住了。
这不是小许第一次在这家店买到过期饮料。他跟记者说,前几个月在这家店买真果粒和鲜橙汁时就发现过过期,每次都当场跟店员和老板娘说这盒过期了,对方的反应永远是好的好的谢谢提醒,我们会清理的。
有一次换了一瓶,结果还是过期的,再换一次才拿到正常的,小许说:我喜欢真果粒里面的果肉,好喝,所以才经常去他家买,提醒了两三次了,他们还卖过期的,我就特别生气。
记者陪小许和家人再次来到这家门店,现场一位工作人员面对镜头,先是说当天我们老板就跟他说了,你要有什么事你去检查,听到记者转述他肝脏指标有异常,又改口说他说自己没什么大问题,过了10天以后,他说他自己浑身软绵绵的。
小许的家人质问他:你们当时为什么不打电话给家长?他一个未成年!工作人员回了一句:小伙多大岁数了,你告诉我。
小许的家人接着反问:你说你把你的过期产品给你的孩子吃,好吗?你的孩子吃过期产品吗?我买给你吃。工作人员被问得接不上话,最后说我现在有点迷糊。
记者追问:他说这过期不是第一次出现了,他提醒过你们?工作人员承认,但当记者问到这次还是过期的吗,他立刻撇清。
比店家态度更让小许家人揪心的是身体信号,小许的父亲许先生说,儿子喝完那盒过期真果粒之后,陆续喊过后背疼、胸口闷,一开始以为是感冒,没太在意。
7月21日,许先生带儿子去医院做了肝功能和肾功能检查,结果出来,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三项指标都超出了参考范围,医生说让先观察一到两周,之后再复查。
许先生把时间线捋了一遍:7月10日喝了过期近半年的真果粒,7月中旬开始乏力、胸痛,7月21日化验指标异常,他不相信这只是巧合。
小许自己把那盒喝剩的过期真果粒、付款记录、聊天截图和化验单都保存得好好的,他找店家要一个说法,对方始终只肯赔一箱牛奶。
事情被1818黄金眼报道后,在网上引起了讨论,大多数人的观点很一致:卖过期食品不是赔一箱奶就能了事的,更何况是已经被提醒过好几次的老主顾。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销售过期食品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触发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小许这盒真果粒买价4元,按十倍计算只有40元,但法律明确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也就是说,光是这一盒过期牛奶,小许就可以主张1000元的赔偿,不需要证明自己有没有吃坏肚子。
如果后续复查确认肝损伤与饮用变质饮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可以按照医疗费、交通费、监护人误工费等实际损失的三倍另行主张,两项赔偿取其高者。
店家提出的赔一箱牛奶,在法律上根本算不上履行赔偿义务,只是私下安抚的手段,小许完全有权拒绝并继续通过12315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第二,被消费者提醒两三次之后仍然上架销售过期食品,在法律上可以直接推定经营者明知。
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明确列举了明知的情形,其中包括已过保质期仍然销售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这家便利店的工作人员自己承认确实提醒过我们,也承认店里是两个老年人在理货、视力不好,但却没有任何临期商品下架的台账记录或者自查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屡教不改已经不是疏忽大意能够解释的,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放任状态。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对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处以5-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许可证。这个行政责任,不是赔一箱奶就能抵消的。
第三,未成年消费者反复遭遇过期食品,举证的天平天然偏向买方。
小许虽然已经17岁,但在法律上仍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店家对一个经常来消费的未成年人,不仅没有尽到额外的保护义务,反而在被提醒之后继续向他出售过期食品,这在情理和法律上都站不住脚。
从医学角度看,过期乳制品如果滋生霉菌或者细菌代谢产物,确实有可能导致转氨酶一过性升高,临床上并不罕见。
小许手里握着购货记录、带有清晰喷码的剩余包装盒、7月21日的化验单,还有店家承认确实提醒过的录音或者视频,这些证据组合在一起,已经形成相当完整的证据链。
店家拿过了十天才说身体不舒服来搪塞,在法律上并不能切断产品责任链条,变质食品导致的损害本身就可能存在潜伏期,这不是推卸责任的理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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