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7月28日发布评论《为“处改科”叫好,让名称回归本位》。
以下为全文:
近日,江苏多个地级市的多家单位相继规范内设机构,一批以“处”命名的机构被改称“科”,以“科”命名的被改为“股”,对应领导职务也同步规范。以某地级市为例,市商务局原综合处更名为综合科、原财务处更名为财务科,原任处长、副处长分别变更为“科长”“副科长”(据7月27日《工人日报》)。
把地级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的“处”改为“科”、“科”改为“股”,并不只是换个叫法那么简单,而是给长期虚高的行政头衔进行一次规范化整改。这么做的目的,不是给机构和人员“降级”,而是让机构名称回归法定级别,让岗位价值回归到为民办事本身。
机构名称是公权力的外在标识。我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及规格有严格法律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也明确,不得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机构编制管理也强调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三定”的刚性。
这意味着,机构名称必须严格对应机关层级,如实反映行政规格,不得擅自升格或滥用称谓。地级市内设机构法定级别就是科级,倘若机构名称随意拔高,“科”可以自称“处”,“处”可以自称“局”,很容易导致行政层级的法定秩序混乱,破坏行政组织的严肃性。
之所以出现机构称谓虚高的现象,既有历史原因,也有虚荣心理在作祟。过去一段时间,部分地方曾自行拔高过机构规格,后来在编制上虽然被纠正,但拔高一级称呼的习惯却保留了下来。还有一些地方认为“名头大、有面子、好办事”,似乎职级一升格,话语权和资源便会向虚高的头衔倾斜。这种将行政级别与办事效力简单挂钩的思维,本质上是对法定授权的不自信、对法定职责的不理解。用虚名撑场面,不仅撑不起权威,反而暴露底气和能力的不足。
此番整改正是对机构编制法定原则的一次重申,也从侧面说明职能部门对名称使用的监管可能还存在盲区,重实体编制、轻名称规范的倾向也给了虚高称谓生存空间。多地动真格整治,传递出明确信号:机构编制的红线不仅体现在职数、规格上,也体现在名称、牌子上。法定规格就是“铁规矩”,容不得随意变通。
基层行政体系现代化,需要的是一套权责清晰、崇尚实干、服务为本的运行机制,而非靠头衔撑起的虚胖骨架。头衔再响亮,也不如把事办漂亮。机构名称回归法定级别,公务人员不再为头衔较劲,才能腾出精力用到老百姓真正需要的事情上,这才应该是这场“正名”行动的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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