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健全灾害调查评估制度体系,持续提升全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调查评估启动、组织实施、报告批准、整改落实及保障机制作出全链条系统规范。
《暂行办法》共7章33条,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分级负责工作机制。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自然灾害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自然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跨行政区域、性质严重、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自然灾害,可按程序提级调查评估,或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导。
在启动标准上,《暂行办法》结合灾害等级作出量化规定。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以及因灾引发的工程设施垮塌、堰塞、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形,启动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启动较大灾害调查评估;造成1人及以上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启动一般灾害调查评估。
《暂行办法》规范调查评估组织架构,明确调查评估应当成立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调查实施环节,调查组按照制定方案、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的程序规范开展工作,原则上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60日。评估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区分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发现工程质量重大问题、涉嫌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为做实整改“后半篇文章”,《暂行办法》建立调查评估闭环管理机制。调查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涉灾部门要对照报告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时限,逐项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调查评估牵头单位要在报告印发后1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落实,确保整改落地见效。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山西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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