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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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借贷文书存在签署瑕疵:部分自然人未在借款合同、借条上手写签字,仅加盖私人印章。纠纷发生后,签章一方往往以“未签字、无借款合意、不知情”为由抗辩,否认自身共同借款人身份、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自然人在借款合同上只盖个人章未签字,是共同借款人吗?
最高院在《王妍玲与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自然人虽未亲笔签字、仅加盖真实个人名章,结合案件事实能够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实际用款、参与履约的,依法构成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签字加盖章,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签章方式,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案中,王妍玲在《借款合同》及借条的借款人处加盖印章,表明了其借款人的身份和接受借款合同约束的意愿。王妍玲以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为由,否认其借款人身份,没有法律依据。
银达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案外人将借款转入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后,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出借资金义务。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王妍玲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观点简析】
第一,法律并未规定民间借贷必须“亲笔签字”才生效。我国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认可,能够证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签章方式,均可作为合同生效依据。个人名章属于合法表意载体,真实有效的个人私章,具备推定本人认可文书内容的法律效力,并非无效签章。
第二,区分“私章冒用”与“实际履约”。虽然个人私章存在被冒用的可能性,但该抗辩不能绝对化。若涉案名章真实,且当事人存在实际使用借款、对账确认、偿还利息、接受借贷利益等行为,足以佐证盖章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完全可以排除冒用、私自加盖的合理怀疑。
第三,实质履行行为优先于形式签字。判断是否构成共同借款人,核心审查是否存在借款合意与实际用款事实,而非机械审查是否手写签字。当事人实际享有借款利益、履行还款义务,却以无签字为由否认债务,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逃债行为,司法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个人借款合同并非必须手写签字才生效。自然人未签字、仅加盖真实个人名章,结合实际用款、履约对账等客观事实,能够证明借款合意的,依法构成共同借款人,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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