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企业长期不缴纳社保,不少劳动者为了保障将来能正常办理退休、享受养老待遇,只能自己先行垫付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可等员工补缴完毕后,再向公司索要这笔款项时,企业往往以社保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早已超过仲裁时效等理由拒绝返还。那么员工自行补缴社保后,能否起诉要求单位返还对应费用?劳动仲裁时效如何认定?这类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安徽宣城这起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合肥律师刘志汉下面就结合真实判例,为大家梳理其中的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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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于 2010 年 8 月入职位于安徽的一家丝绸服饰有限公司,岗位为缝制工人。入职之后长达近七年时间里,公司一直未依法为她缴纳养老保险,直至 2017 年 7 月才开始正常参保。
为了不影响后续退休待遇,陈女士无奈自行以公司名义,补缴了 2010 年 12 月至 2017 年 7 月期间全部养老保险费用,合计 53660.22 元。
2020 年 6 月,陈女士因公司长期欠缴社保等原因选择离职,随后向公司提出要求返还自己垫付的社保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她随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驳回了返还社保费的请求,但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陈女士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自己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 38000 元。
庭审中公司提出抗辩,称社保补缴问题属于行政部门管辖,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陈女士补缴社保距今已有四年,早已超过一年劳动仲裁时效。
问题来了,员工自行垫付单位应缴社保费,起诉追偿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该类纠纷法院能否受理?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那就请继续往下看。
★最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陈女士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解除;公司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500元、返还陈女士自行垫付缴纳的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38000元,两项合计6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陈女士的诉求依法得到支持。
★通过案件学习我们需要的法律知识★
结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地方司法指导意见,本案三大核心裁判规则,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掌握的要点:
第一点,员工垫付单位社保费,可按不当得利起诉追偿。社保征缴虽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但劳动者代为履行单位法定缴费义务后,双方形成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可以不当得利、劳动争议案由立案审理。
第二点,劳动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在职期间持续欠缴社保,员工离职后才主张权利的,一年仲裁时效自离职之日起计算,而非从补缴社保当日起算。
第三点,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提出离职,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中的公司主张,社保缴纳、补缴是社保行政部门的职责,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区分两种情形:单纯要求社保部门责令单位补缴,属于行政处理范畴;但劳动者已经全额垫付社保,向单位追索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结合安徽省相关审理指导意见,此类垫付追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公司该主张不成立。
劳动仲裁时效方面,公司提出,陈女士 2017 年就完成补缴,2021 年才主张权利,远超一年仲裁时效。法院明确,劳动仲裁时效起算点并非补缴日期。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缴社保的状态持续存在,劳动者在职时往往不便维权。根据法律规定,该类争议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2020 年 6 月)起计算,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时效。
很多劳资双方容易混淆社保相关纠纷的处理渠道,结合前述案例对此如何区分给予说明:①用人单位正常经营、未倒闭注销,员工要求责令单位补缴欠缴社保,属于社保行政部门职权,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法院一般不予受理。②员工已经自行全额垫付社保,要求单位返还企业承担部分;或单位未参保、社保无法补办,主张养老、医疗等待遇损失,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合肥律师刘志汉的建议:
作为用人单位,依法按月为员工参保缴费,这是法定强制性义务。长期欠缴社保,不仅会被行政部门处罚、责令补缴,一旦员工自行垫付,企业还必须返还对应费用,额外增加用工成本。
正确理解仲裁时效,不能简单以 “补缴时间久远” 抗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持续欠缴的,时效从离职之日起算,而非补缴当日。
员工因未缴社保提出离职,企业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作为劳动者,优先选择正规渠道维权,发现单位欠缴社保,第一时间向劳动监察、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尽量不要自行垫付。确因退休等刚需不得不自行补缴时,务必完整留存缴费票据、社保明细、银行转账记录,标注缴费时段、金额,区分单位与个人承担部分,这是后续追偿的核心证据。
把握维权时效: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避免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离职理由写明 “因单位长期未缴纳社保”,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步追索垫付的社保费用。
文中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皖 18 民终 1184 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抄袭。
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
企业应当严守社保缴纳的法律底线,规范用工才能避免多重赔偿风险;劳动者遇到单位欠缴社保,优先走行政投诉渠道,不得已自行垫付后,也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追回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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