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刑事律师孟都曾了解到亲属间恶意诬告的典型性侵案件:当事人遭亲生子女虚构性侵事实举报,很多群众存在片面司法认知,误以为只要未成年人作出性侵相关指控,仅凭受害一方的口述内容,便可直接认定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成立。本实例在一审阶段缺少生物痕迹鉴定、现场录像、第三方目击证言等客观证据,案件进入二审审理阶段,当年报案的未成年人当庭推翻全部指控,承认所有案情均为刻意编造。除此之外,能够佐证当事人清白的多项关键线索,在一审侦查阶段并未被办案机关完整调取。本案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缺失,办案取证流程亦存在程序瑕疵,有充分空间开展证据不足型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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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核心保护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仅主观有性侵目的、客观实施侵害行为才构成犯罪。因家庭矛盾捏造指控的诬告行为,未实质侵害人身权益,不具备刑事可罚性。《刑事审判参考》明确,反复、存疑的被害人陈述,无客观证据佐证,不能认定性侵犯罪。辽宁刑事律师认为本案仅有女儿单方说辞,无任何痕迹佐证侵害事实,未触及本罪保护法益。
《刑法》236、237 条,构罪需同时存在性侵行为与性侵主观故意。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办案机关应当全面收集有罪、无罪证据;定罪必须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孤证不能定案,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采信未成年人陈述需排除诬告、报复等合理怀疑,存在诬告动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法释〔2023〕3 号司法解释,仅真实侵害、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的行为才追究刑责。
成立性侵犯罪,需有实质侵害行为、私密作案场景、人身损害后果,三者缺一不可。 本案无生物检材、监控、证人;被害人曾申请撤案、向亲属承认诬告,录音证实其因不服管教存在报复动机,该类无罪证据一审未调取。控方无客观物证支撑指控,刻意遗漏无罪材料,证据链无法闭合,客观要件不成立。
性侵犯罪要求主观追求性刺激,不能仅凭指控推定恶意。当事人无任何前科,全程稳定否认犯罪,配合侦查无逃避、串供行为,父女日常相处正常,不存在实施性侵的主观动因。
刑诉法明确,侦查、检察机关必须同步调取有罪、无罪证据。本案办案机关仅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材料,隐匿能够证实诬告的关键线索,裁判依据残缺证据作出,严重违反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相关指控证据证明力存疑。
未成年人易受情绪、家庭矛盾影响作出虚假陈述。“非亲历不可知” 规则适用有前置条件,必须先排除诬告、报复动机。脱离客观物证,仅依靠单方存疑口供定罪,人为降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认定强奸、猥亵儿童罪,必须同时具备性侵主观故意与客观侵害行为。本案无客观物证,被害人二审翻供承认诬告,一审无罪证据未依法调取,无法排除报复诬告的合理怀疑,证据链断裂。结合刑法、刑诉法及性侵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裁判观点,现有证据不足以定罪。辽宁刑事律师孟都认为,二审法院应当查清全案证据瑕疵与取证违法问题,依法撤销原判,宣告当事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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