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口腔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消息显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1日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口腔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泉州台商投资区**口腔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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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时,泉州台商投资区**口腔有限公司一楼西侧建有一间CT室,CT室内设有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Matrix5000),该设备于2025年8月3日投入使用,截至2026年7月1日,共有255条使用记录;在与CT室相邻的正畸诊室设有一台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98(P)〕,该设备于2025年8月3日投入使用,截至2026年7月1日,共有101名患者的拍片记录。
对照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泉州台商投资区**口腔有限公司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Matrix5000)和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98(P)〕是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泉州台商投资区**口腔有限公司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Matrix5000,Ⅲ类射线装置)和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98(P),Ⅲ类射线装置〕为“五十五、核与辐射: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类。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调查,泉州台商投资区**口腔有限公司以上设备投用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辐射安全许可证。
泉州台商投资区**口腔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6年7月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指导泉州台商投资区**口腔有限公司完成上述设备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泉州台商投资区**口腔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擅自使用上述设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口腔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泉州台商投资区**口腔有限公司逾期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法责令泉州台商投资区**口腔有限公司停产停业。
来源:综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实习编辑:朱惠娥
审核:何美娇 王福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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